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被上訴 人 林春見 蔡瑞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瑞芳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