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 訴 人 柯胤廷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被上訴人 吳佩蓉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在上訴人開設之喜旺彩券行上班,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營業日報表有誤為由,涉及挪用公款及偽造文書,將被上訴人留置於店內,請來專辦小額貸款之訴外人乙○○,警告被上訴人要聽從指示簽立本票37張(包含附件所示本票),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否則不讓被上訴人回家,然後再以電話叫被上訴人父母到店裡來,告訴被上訴人父母:妳女兒觸犯刑法挪用公款及偽造文書罪等語,並於簽立上述本票後才許被上訴人隨同父母返家。事後上訴人持附件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6778號民事裁定在案。然被上訴人係在上訴人威嚇情況下簽立上開37張本票,上訴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已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又被上訴人究竟造成上訴人多少損失尚未確定,上訴人就強逼被上訴人簽立巨額本票,並非兩造間有何等債權債務關係,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係受上訴人詐欺及脅迫下所為,故系爭本票已因被上訴人意思表示撤銷而無效,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存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債權及本票請求權,實無理由持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行使票據權利,爰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明:確認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受雇於上訴人受託授權為店長之喜旺彩券行擔任出收納櫃台及每日營運報表製作人員。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1日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竟偽造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每日彩券庫存報表,並進而侵占彩券,致喜旺彩券行損失高達1,213,000元。上訴人身為喜旺彩券行店長,至109年8月始發現上情,當初念被上訴人年紀尚輕,且無前科,為免其受刑事處罰,故上訴人乃受負責人魏榮志委託並特別授權代表喜旺彩券行,於109年8月31日和被上訴人在喜旺彩券行進行協商,雙方同意以90萬元和解,被上訴人並當場簽發37張本票(包含系爭本票),金額共計90萬元,作為分期付款。惟後來被上訴人除於109年9月1日兌現5萬元外,其餘經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提示付款,均未獲兌現,且其矢口否認犯行,上訴人遂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10年2月18日確定在案。然被上訴人卻以前詞強辯遭被告詐欺脅迫簽發系爭本票,顯與事實不符。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被上訴人之訴有理由,判令確認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補稱上訴人有給予被上訴人一週時間用以核對被上訴人侵占之帳目細項,被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確有此事,可證被上訴人雖就侵占金額有所爭執,惟仍有一週之充足時間可逐筆核算帳目,足見上訴人並無脅迫與詐欺被上訴人和解與簽立本票等情事。再者,上訴人當初因擔心耽誤被上訴人前途,一開始並未打算對被上訴人直接提起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惟被上訴人僅剛開始清償5萬元後即未再如約清償,又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上訴人不得已方於110年3月23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對被上訴人提起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30至231頁)㈠被上訴人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受雇於上訴
人受託授權為店長之喜旺彩券行擔任出收納櫃台及每日營運報表製作人員。喜望彩券行每日營業時間為上午9時至晚上9時,被上訴人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上訴人每日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至晚上9時。
㈡被上訴人每日會於下班前繕打營收報表,並將當日營收報表
報表及當日營業時間內未賣出之刮刮樂彩券與銷售彩券(不只刮刮樂彩券)所得之金錢交予上訴人。
㈢喜望彩券行於109年6月份、7月份及8月份有發生刮刮樂營業
時賣出數量與剩餘數量不符短少之情形。(惟上訴人主張短少之金額:109年6月份221,200元、7月份372,700元、8月份230,000元;被上訴人主張短少之金額:109年6月份202,000元、7月份336,000元、8月份224,500元)㈣被上訴人受喜旺彩券行負責人魏榮志委託,並特別授權代表
喜旺彩券行,而與上訴人於109年8月31日,在喜旺彩券行,以前開刮刮樂數量不符短少為由,以90萬元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並當場簽發本票37張(票面金額合計90萬元,包含系爭本票),作為和解金之擔保。簽發系爭本票時,被上訴人之父母亦在現場。
㈤上開37張本票,被上訴人除於109年9月1日兌現5萬元外,其
餘本票均未兌現,上訴人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6778號裁定准許。
五、本件之爭點㈠被上訴人是否因遭上訴人及上訴人之友人乙○○脅迫或詐欺,
而簽發系爭本票?㈡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是否仍然存在?㈢被上訴人之訴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被上訴人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而上訴人得隨時持票向被上訴人請求票款,且上訴人亦於本院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本票債權存在,則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有無票據債權存在,即足影響被上訴人之法律上地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㈡被上訴人並未遭上訴人及乙○○之脅迫或詐欺簽發系爭本票:⒈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甚明。被上訴人主張係受上訴人及乙○○脅迫或詐欺而簽立系爭本票,惟為上訴人所否認。是被上訴人自應就其上開主張負舉證責任。經查,被上訴人主張遭上訴人脅迫簽發本票乙節,經原審於110年5月17當庭勘驗上訴人110年1月28日民事答辯狀(下簡稱答辯狀)所檢附之「甲○○犯罪事實前半段.MP3」及「甲○○犯罪事實後半段.MP3」錄音光碟(其中男聲為乙○○,男聲2為上訴人,女聲為被上訴人),勘驗結果如附表(原審卷第78至87頁)。就勘驗內容所示,於協商開始約莫3分鐘至5分鐘左右,被上訴人即自承遺失之刮刮樂是自己刮了,並表示有兌獎,但未對中大獎,係出於好玩之心態才作出該行為等語。而在被上訴人父母到場後,被上訴人亦自承反正我就是刮很多,就是好玩,我就說我有刮等語。從而不論是僅有被上訴人一人單獨在場時,或是被上訴人之父母協同被上訴人在場時,被上訴人始終承認係其將遺失的刮刮樂自行刮開,並已經刮了很多,心態是出於好玩。此外,上訴人及乙○○多次向被上訴人表明,請被上訴人邀其父母到場來和上訴人商討解決之方案,其中更不乏有「男聲:至少兒女出了事,父母永遠是庇護所,沒有孝順他,還要讓他們擔心,那妳(應係指被上訴人)更要藉由這次的教訓才知道原來妳做了很不好的事情阿」等安撫並建議被上訴人通知父母到場商討賠償事宜等語句。另參證人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們沒有控制被上訴人的電話,被上訴人並不是用喜旺彩券行的電話打給他的父母,而是用他自己的手機。談論過程中,有其他人撥打被上訴人的手機找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手機放在彩券行的櫃檯,離我們討論事情的地方約3、5步,這時候被上訴人的父母還未到場等語(本院卷第169頁),並核以勘驗內容中「男聲:妳的電話在響,是不是要接起來叫他晚一點再打,不能(應為『然』之誤載)家人會擔心。女聲:不用,不會。現在還是上班時間。」等語句,更顯見上訴人及乙○○並未剝奪被上訴人與外界之聯繫,且是否接聽手機被上訴人亦有自主決定之權利。綜合以上各情觀之,若上訴人及乙○○欲以人數及性別之優勢,脅迫威嚇孤身一人之被上訴人,承諾有自行刮用彩券造成喜旺彩券行之損失,並簽下系爭本票,則為何上訴人及乙○○不控制被上訴人之手機,以剝奪被上訴人與外界聯繫之機會,甚至還安撫建議被上訴人通知父母到場協商解決,此與脅迫威嚇之情狀尚有未符。且不論是上訴人或乙○○,在與被上訴人對話時,皆無任何兇狠之情緒與語調,亦從未表示要對被上訴人作出任何不利於其生命、身體或財產之不法危害之言語,甚至還催促被上訴人電請被上訴人之父母一同到場協商,談論後續賠償事宜,並開導被上訴人父母係子女之避風港,不要讓父母擔心,要藉由這次的教訓知道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等,試圖使被上訴人緩解內心緊張之情緒,實難認有何脅迫被上訴人之行為。末參原審勘驗上訴人所提答辯狀中光碟片之檔案「甲○○犯罪事實後和現場和家人溝通本票金額後開始填寫.MP4」,勘驗結果為:「畫面開始至結束均為一名女子在書寫本票,無人對話。」(原審卷第111至113頁)從該截圖畫面中被上訴人亦無任何手抖流淚等無法書寫之情形,下筆書寫過程亦屬正常,實無任何遭脅迫威嚇後所產生之害怕與恐慌。
⒉被上訴人固另主張,簽發系爭本票當時上訴人及乙○○並未有
充足的時間讓被上訴人可以逐筆核算帳目,以確認是否有挪用彩券及確切之數量,即片面向被上訴人泛稱侵占金額約為82萬元,再利用雇主之身分,以訴諸司法追訴求償之手段,逼迫上訴人簽立系爭本票等情,惟按民法第92條所指之脅迫,須為不法之脅迫,包括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與目的失其平衡,而其目的在於取得不當之利益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勘驗內容所示,被上訴人之父母到場後,即開始質問被上訴人是否有挪用彩券自行刮用,並對於上訴人所提出之損失金額高達80幾萬多元產生質疑,被上訴人則於面對父母質問時,表明「男聲(被上訴人之父):你有可能一個月刮到1萬塊嗎?女聲:有可能阿。男聲(被上訴人之父):那你算阿,.......女聲:反正我就是刮很多啦。」等語句可知,被上訴人對於乙○○所提出之損害金額,並未有疑義,反而在面對父母質疑追問下,更自承損害金額確實有如上訴人及乙○○所述。復參「女聲(被上訴人之母):你看怎樣,不要說上百萬,真的是太困難了。男聲(被上訴人之父):大家都是辛苦人。男聲2:給大家一個…(不清楚),90啦。男聲:90喔,老闆說90啦。多個幾萬補償他合理啦!」等語句,足見當時雙方已未就損失之具體金額來做勾稽認定,反而係朝向以雙方退讓之和解方式來做處理,故雙方才未於當日進一步就具體之損失金額進行彙算,且參與協商者並不僅有被上訴人,更有被上訴人之父母居中協調,顯見該和解金額並非係出於上訴人及乙○○逼迫而來,更難以不法利益稱之。
⒊勘驗內容「男聲:來吧。佩蓉來,我們還是用溝通的,我們
還是用理性溝通的,原則上我們就不報警,那基本上我接到這種消息的時候,第一個我也是贊成司法報警,報警以後我們訴請檢察官,然後有的是什麼,偷竊第一個、文造(應係偽造之誤載)文書第二個,然後業務侵佔、背信,這些考慮到你還很年輕,但是你是無心的,總不能讓你去坐牢嘛!這樣不合理嘛!你又不是那種壞人刻意去做,有計畫性的去做......那,如果假設我們尋求司法的話,他最後一定會強制執行,民事的部分一定會強制執行,那強制執行的話你去到哪工作法院就是拿那份強制執行的單子,你到哪裡工作的話,就會扣妳一半的薪水起來,我不知道你懂不懂這個啦,但是要用法院的公權力的話相對的,妳就會有前科了,那因為也不知道妳還,還是不還,畢竟這是一條長久的負債之路阿。」等語句,乙○○固然有表示喜旺彩券行遇到類似彩券遭挪用或侵占時,將會尋求司法途徑處理,然喜旺彩券行是否為民事訴訟之提起、是否為刑事告訴、告發,均屬其正當權利之行使,上訴人及乙○○縱有表示要移送檢調,尚不能謂屬不法危害之惡害通知,其目的及手段亦不具有不法性,且就當時被上訴人所處之環境,其父母均已到場,被上訴人縱對於是否和解與簽立系爭本票有所疑義,亦可徵詢父母之意見,更難認被上訴人之表意自由有遭受逼迫。復參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陳稱:我確實有跟上訴人索要109年3月至8月間喜旺彩券行每日庫存報表暨損失彩券金額明細資料回去核對,並且細算後我認為6月份的侵占金額是202,000元,7月份是336,000元,8月份是224,500元,後來就寫下金額資料給上訴人(原審卷第496頁,金額資料為原審卷第499頁)等語可知,被上訴人於事發後,亦有對於喜旺彩券行之損失金額進行核算,經被上訴人核算結果,損失金額合計約為76萬餘元,此與上訴人及乙○○於當日向其表示損失金額約82萬餘元,亦相去不遠,益徵上訴人及乙○○並未藉由司法訴追為手段,向被上訴人索要高額之不法利益。又若被上訴人真有遭受上訴人及乙○○於當日以不當手段脅迫威嚇簽下系爭本票,則為何不在與其父母離開現場後,立刻尋求警方協助查明真相,反而於事發後竟主動聯繫上訴人索要相關明細資料加以比對,亦與一般人於遭受脅迫威嚇後之反應有違,更顯見被上訴人並無恐懼、害怕之情緒。
⒋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有趁被上訴人不知情之情形下,將
喜旺彩券行內之部分彩券調用於其他彩券行,導致被上訴人陷於錯誤,並將該錯誤情狀登載盤點表,而上訴人再以此錯誤之盤點表要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要屬詐欺等情,惟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喜旺彩券行的營業時間是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被上訴人工作時間是從中午12點到晚上9點,早上是由上訴人自己負責,刮刮樂盤點表是針對下班後櫃檯彩券及當天營業額去做計算(本院卷第164頁)等語,並核以乙○○證稱:盤點表上的張數及金額都是被上訴人寫的,張數是被上訴人下班後要盤點,記載上去,隔天謄到新的一張也是被上訴人寫的(本院卷第173頁)等語。足見喜旺彩券行之刮刮樂盤點表係由被上訴人所製作,並由被上訴人於營業時間結束後將櫃檯留存之彩券進行盤點,後與營業額比較後,才加以記載。既然被上訴人每日都會將櫃檯留存之彩券加以核對,則上訴人要如何在規避被上訴人之查核下另行取用,且觀被上訴人不在店的時間是早上9點至中午12點,故縱算上訴人有自行調用,則被上訴人在晚上9點下班盤點時也必定會發現櫃檯彩券有短少或與該日營業金額無法相符之情,殊難想像上訴人可以在完全蒙蔽被上訴人之情形下,將彩券攜出調用,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要與喜旺彩券行之運作模式不同,實難參採。而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被上訴人並未再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實難認有理由。
⒌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係遭上訴人及乙○○以詐欺及脅迫之方式所簽立,並未可採,主張為無理由。
㈢被上訴人所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之和解契約,且該和解契約仍尚存在,被上訴人所提之訴並無理由:
⒈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和解契約為諾成及不要式契約,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為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可資參照)。被上訴人固主張系爭本票並無原因關係存在,惟如前述,就勘驗內容以觀,被上訴人之父母再與上訴人及乙○○居中協調後,協議以90萬元處理喜旺彩券行之損失,後方由被上訴人簽立包含系爭本票在內之37張本票(金額合計為90萬元),足見被上訴人簽立本票之行為即係同意其父母與上訴人所協議90萬元之賠償金額,並以簽立本票之行為作為同意和解之表示行為,並以該37張本票作為和解契約之擔保,又和解契約屬諾成及不要式契約,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故縱算當日並無簽立和解書,亦不影響和解契約之有效成立,從而上訴人辯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兩造間就喜旺彩券行之損失成立和解契約等情,應屬可採。
⒉被上訴人復主張,縱算和解契約成立,則該和解契約之意思
表示亦已因遭脅迫詐欺,由被上訴人於原審110年7月30日行言詞辯論時當庭撤銷等情,惟參被上訴人於原審係稱:我要撤銷簽發本票的意思表示(原審卷第495頁)等語,究竟係撤銷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或是一併欲撤銷和解契約之意思表示,已有未明。縱認被上訴人已表示欲撤銷和解契約之意思表示,然不論係簽立系爭本票或是兩造間成立和解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皆無遭受上訴人及乙○○之脅迫或詐欺,此部分業已認定如前,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難參採,被上訴人所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仍尚有效存在。綜上,被上訴人所提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件: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CH290853 甲○○ 109年8月31日 193,000元 109年11月30日附表:日期 內容 110.05.17 勘驗標的:110.01.28民事答辯狀所附光碟片 勘驗檔案:甲○○犯罪事實前半段.mp3 勘驗總長:00:10: 11 00:00:00〜00:00:15(無對話) 00:00:15 男聲:找妳什麼事,你猜,你猜吧!?坐!8月1號少9張,8月3號少這些,我都統計出來了。 女聲:嗯。 男聲:那怎麼辦? 女聲:嗯? 男聲:承認比較好,說真的。 女聲:沒有少阿。 男聲:因為帳都妳在做,隔天早上就少了10幾張。 女聲:是喔? 男聲:是阿。報表! 男聲:這是妳做的對不對? 女聲:嗯。 男聲:這是妳做的,你看,1號、3號,因為休假嘛齣。你看喔,1號47,對嘛舶!...總數嘛!一整天賣下來完了剩28,隔天上班了剩23。然後,就是少2張,對我都用鉛筆寫下來了,然後,200...這是11....當天結是11,開隔天的時候變25(略),那怎麼辦,少很多ㄟ。 00:02:03 女聲:就...就看能怎麼辦阿? 男聲:這樣是不是要報警阿?阿所以我才說是怎樣,是缺錢?還是不知道就貪念?男朋友?阿不然怎麼會這樣? 女聲:都沒有。 男聲:你知道少了有多少張嗎?有多少錢嗎?很多,這樣統計下來很多。從六月份到現在。 男聲2 : ?月份下來總共82萬3千9百。 男聲:妳會死妳。(台)你怎麼對的起老闆阿。 男聲2 :六月份21萬,七月份37萬,八月份23萬...天天天天,都是這樣的損失。 男聲:賠的起嗎?就算讓妳扣薪水妳要賠到什麼時候。我這麼說啦,是不是妳做的啦,是就是啦! 女聲:有時候會少幾張,所以我有改上面的。我想說,嗯? 男聲:好啦,所以妳做的,阿有做就有做!不要說說男孩子啦,女孩子也得要大方承認才會讓人尊重。有什麼關係,不然剛剛就叫警察了,妳就要打電話叫家人去保妳了。為什麼?因為你除了這裡偷竊了以外,問題是他是有價值的東西,如果你讓人家對獎,人家對一百萬的話,那這個原本的一百萬應該是屬於來這邊買的客人的。彩券道理勒?刮完了?賣完了?就明講嘛! 女聲:就,不見了阿! 00:03:40 男聲:不見了?阿怎麼不見?賣了就是賣了唄!賣了還是刮了? 女聲:刮了。 男聲:阿有對獎過嗎? 女聲:比較多沒有。 男聲:那就好,阿有對到大獎過嗎? 女聲:沒有。 男聲:就一千、兩千的? 女聲:比較少。 男聲:阿然後,屍體勒?丟了?一定都這樣嘛對不對? 女聲:嗯。 男聲:阿有對獎對幾張?5張?10張?20張?累積到現在?誰阿?妳妹?你阿?你男朋友?都有? 女聲:都有。 男聲:妳妹,妳阿都有就對了。唉。少了很多,六月到現在,80幾萬怎麼辦阿?那,要怎麼賠?跟妳家人講?和解? 女聲:自己處理吧。 男聲:你家人會理妳嗎?爸爸會理妳嗎? 女聲:會,可是.....都自己處理吧。 男聲:阿怎麼處理的完啦,這裡80幾萬ㄋㄟ。一輩子也不夠,一輩子在這裡做彩券喔? 男聲:妳的電話在響,是不是要接起來叫他晚一點再打,不然會讓人家擔心。 女聲:不用,不會。現在還是上班時間。 男聲:現在還在上班時間,還沒吧!下班了捏,九點了。 女聲:還好阿,現在時間都比較晚。 00:05:00 男聲:阿妳也真夠呆的,拿80幾萬彩券刮沒半張,刮沒一個大獎。老天是有眼的啦!是因為好玩的心態? 女聲:嗯。 男聲:就跟一般人一樣的啦,就想說碰個運氣,賭個運氣,看能不能一輩子就不用那麼辛苦對吧?妳知道這是不對的嗎?知道。但是無法能夠克制嗎? 女聲:可以克制阿。 男聲:可是妳又不缺錢,不是嗎?他那個刮,看能不能中大獎,是那個心態還是? 女聲:好玩吧。 男聲:好玩?唉〜妳這個好玩真的害死人了! 00:05:50 男聲:妳今年幾歲? 女聲:24。 男聲:24喔!?有自主能力的,嗯..找家人出來和解好了啦!你一個人和解不了,真的。 女聲:我可以慢慢繳吧! 男聲:好,那請給我一張規劃表,別忘了還有共犯喔,拿那些號碼去追去查,查這些人還是要有點??(不清楚是什麼詞語)。 女聲:我沒有共犯阿。 男聲:有阿。妳妹阿,他們不是有刮這些彩券? 女聲:我刮,然後我給她們阿。 男聲:阿她們知情不知情? 女聲:不知情。 男聲:阿不知情,看檢察官,看法律會不會放過她們而已阿。..阿就不影響家人嘛!不影響家人嘛! 女聲:就...自己想辦法吧! 00:06:40 男聲:好,那什麼辦法,要方案。我介意還是叫爸爸媽媽來跟亮哥談吧!不然你也想不出方法。 女聲:可是我就是不想讓他們知道阿。 男聲:對阿,那就報警送法院,他們還是會知道阿。一定的啦,還是會知道阿,不是嗎?難道你送法院就不會知道了嗎?他們也會擔心妳會不會有前科。 00:07:20 男聲2 :還是要跟爸爸媽媽說,還是要跟他們說。 男聲:不然鬧上法院的話他們也是得要知道阿,和平處理的話,至少他們出來,大家都是和氣的。 女聲:可是他們沒有錢阿。 男聲:所以,這個行為也算是嘛!算!就我說的嘛!不只刮,看中一些大獎,對吧!所以我說你是不是平常的食衣住行育樂的開銷太兇了,沒辦法負擔。 女聲:我沒有,我沒有...。 男聲:可是妳又說妳有在存錢,可以妳這樣做就不對了。 00:08:00 男聲:你叫爸爸出來跟亮哥談啦。看談分期之類的,跟爸爸他們商量,這樣比較快啦,不然你現在講的,這樣人家會信嗎。基本上,妳做這些行為,你說的話都已經會被打折了,但他還是心疼妳,想要做處理就好,所以才沒有報警。阿所以妳現在要跟亮哥講任何方案,他不會相信妳了啦!我們講實在的啦,他不會相信妳。不會相信妳因為他...。嬉鬧喔?妳down到谷底了啦!我不想講到妳哭,要讓你知道,剛剛不是有跟妳說嗎?找家人出來跟他談,那當然家人可以跟妳談,這樣講一講我去跟老闆講,這裡80幾萬ㄟ大小姐阿,就像妳講的阿,媽媽都會去跟她的娘家去借,借來為了要買那個地,那你怎麼知道父母他們有自己的打算呢?至少兒女出了是,父母永遠是庇護所,沒有孝順他,還要讓他們擔心,那你更要藉由這次的教訓才知道原來你做了很不好的事情阿。 女聲:我知道我現在做的事情很不好阿。 男聲:對阿,那你就更應該勇於承擔應對阿。老闆的意思要找你家人談。我要答應他嗎?你要他主動聯絡嗎?還是你自己聯絡比較好? 女聲:我不想讓他們擔心阿。 男聲:是阿,這是80幾萬ㄟ,妳知道80幾萬事一個多大的數字。 (男子交談) 男聲:妳等一下還是得請家人去警察局保妳。 女聲:沒關係阿,我打電話跟我爸爸講好了。 男聲:是阿!婉轉一點講,我也會客客氣氣的講。 (錄音結束) 勘驗標的:110.01.28民事答辯狀所附光碟片 勘驗檔案:甲○○犯罪事實後半段.mp3 勘驗總長:01:56:02 00:00:00 女聲(被上訴人):刮很多阿。 女聲(應為被上訴人之母):刮很多也不可能刮80萬,小姐。 男聲(應為被上訴人之父):你一個月領個10萬,兩個月也不可能刮 ...你一個有可能刮一萬塊嗎? 女聲:有可能阿。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要查也是查的到阿。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有可能,那你算阿,一天一萬一個月... 女聲:反正我就是刮很多啦!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刮很多,那為什麼要刮很多,為什麼不要用錢買。 女聲:好玩。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好玩,妳有沒有想到後面要怎麼...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看要怎麼查,有可能兩個月刮到80萬。 (略) 男聲2:我這個報表是一天一天對喔。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如果說報表有這個問題,是不是要早一點問。 男聲2:全部做事的人都很疼她....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所以說妳就知道他有在刮這個,就要早一點跟她說。 男聲2 :不知道啦,我們是查了才知道啦!我一個店都沒錢了。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不可能一個店兩個月80幾萬,不可能吧。 男聲2:數據就是這樣啦! 女聲(被上訴人):他們都有付錢啦!反正我就說我有刮。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妳有刮,阿有刮那麼多嗎? 女聲:很多。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很多,阿每天拿多少妳也大概有統計阿。小姐,阿你這個是要怎麼處理,你怎麼會搞這齣。 00:28:30 男聲:來吧。佩蓉來,我們還是用溝通的,我們還是用理性溝通的,原則上我們就不報警,那基本上我接到這種消息的時候,第一個我也是贊成司法報警,報警以後我們訴請檢察官,然後有的是什麼,偷竊第一個、文造文書第二個,然後業務侵佔、背信,這些考慮到你還很年輕,但是你是無心的,總不能讓你去坐牢嘛!這樣不合理嘛!你又不是那種壞人刻意去做,有計畫性的去做,妳只是一時貪完嘛!不要哭了不要哭了!爸爸媽媽也來了嘛!但亮哥的損失還是要賠償給人家阿,這是一定要的嘛!只是你很對不起他阿,這是真的啦!我還記得我第一次來談我們業務的時候,來這裡的時候,妳還說亮哥對你很好,我還問你們說你們一半只有一個喔(略)。那,如果假設我們尋求司法的話,他最後一定會強制執行,民事的部分一定會強制執行,那強制執行的話你去到哪工作法院就是拿那份強制執行的單子,你到哪裡工作的話,就會扣妳一半的薪水起來,我不知道你懂不懂這個啦,但是要用法院的公權力的話相對的,妳就會有前科了,那因為也不知道妳還,還是不還,畢竟這是一條長久的負債之路阿。爸爸媽媽願不願意當你的保證人,你去問問看吧!由妳來還款,他們當你的保證人,還是你的哥哥弟弟姐姐有信用正常的話,也可以請他們幫忙,一人貸個40、50萬來還款,妳再分期付款還給家人也可以阿,你要不要講講看,但是你要分期的話,這個一分好幾年喔,跟繳貸款一樣久喔,要看老闆願不願意阿。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辛苦一點賺錢來還阿,不然她也沒有信用。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當然就是要賺錢來還阿。 (略) 00:32:00 男聲:對啦!你看爸爸念了這麼久,我相信他有錢他會…這個我是相信啦。(略)那怎麼辦,妳是不是有男朋友,你說他在做什麼?工廠?那一定有工安嘛!有薪轉勞保阿,請男朋友幫忙阿。那你至少要有一筆頭期款先拿出來還給亮哥阿,妳不能開門見山就跟他講什麼下個月開始,要看亮哥接不接受阿。一定是這樣的阿,不然對他最有保障的一定是訴諸司法,司法一定分刑事跟民事部分,民事部分就是強制執行…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你看妳身上有多少頭期款先給人家。如果要繼續在這裡工作,就看一個月扣多少錢阿,還是要做白工阿,不然就另外找前比較多的(工作)。 男聲:不可能做白工啦!不用吃飯嗎?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不吃飯,也是她自己活該阿。總不能叫我處理,我自己都快要沒飯吃了,怎麼會有飯給她吃。 男聲:亮哥勒,亮哥的頭款要幾成給人家,這才是喬事情的誠意阿。大家湊一湊看老闆接不接受。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你看怎樣,不要說上百萬,真的是太困難了。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大家都是辛苦人。 00:34:00 男聲2:給大家一個…(不清楚),90啦。 男聲:90喔,老闆說90啦。多個幾萬補償他合理啦!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看妳要怎麼還人家這樣,妳要給人家交代清楚。遇到了就是要處理。看頭期款可以給人家多少。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妳賺錢來還,老闆看能不能給我們方便。看身上多少給人家,剩下的看一個月幾萬,如果妳拿來還,本票還妳,這樣比較快。 男聲:老闆這樣很合理啦齣?幾萬湊個90萬,我聽一聽是覺得很合理。 男聲:佩蓉你要想辦法,看有什麼人脈可以動用的。想辦法。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變成本票寫一寫,每個月要給人家,拿本票看怎麼付這筆錢。 00:42:35 男聲2:可能要三成。 男聲:三成啦!三成就9x3 ,27萬。一般是五成。 (略)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頭期款27萬,再來你要她每個月付多少?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妳就貸款,處理清楚,不要在那邊拖這麼久,拖越久越累。 00:57:55 男聲:亮哥,如果不做了的話,該算薪水嗎?還是要扣嗎?要扣嗎? 女聲(被上訴人之母):扣啦!扣啦! 男聲(被上訴人之父):扣一扣啦!不要在那邊。 男聲:你本人同意?好,來吧。會不會寫?先寫出27萬的出來,來,我寫給妳看喔,這個貳妳會嘛!?貳,拾,柒萬元整,要加元整。來,妳坐好寫,不然妳要寫很多張,妳會寫到酸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