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56號被上訴人 陳文彬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蔡鎮宇、蔡珮吟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