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1號原 告 技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石生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 告 雨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勝豊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 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萬2,509元,及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卷【下稱司促卷】第7頁),嗣因再行結算確認被告欠款數額僅有49萬1,009元,故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萬1,009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3頁),該等變更既屬合法,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4年8月至107年1月陸續向被告承攬附表一所示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批土、油漆工程之承攬方式採實作實算,點工部分則以每人2,500 元計價,原告依施工進度按月請款,惟被告至106年11月仍積欠原告269萬2,806元,兩造嗣於106年11月就系爭工程欠款成立和解,約定被告再給付原告200 萬元工程款即可(下稱甲和解契約),詎被告於和解成立後,仍有49 萬1,009元未為給付,是依甲和解契約、系爭工程契約擇一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未成立甲和解契約,而是於107年6月結算時,約定被告就系爭工程僅須再給付原告19 萬3,491元,始成立和解契約(下稱乙和解契約),被告已依乙和解契約付款完畢;如認兩造未成立乙和解契約,原告遲至108年12月18日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逾2年時效,且原告就附表二之一編號70至76屬重複請求,又未舉證其已如實施作附表二之二編號10、附表二之三編號32至33等項目,難認其主張之工程款債權及請求權均仍存在,如認被告尚有欠款,量及被告就系爭工程已溢付附表三所示之工程款共76萬6,840 元,得以被告積欠之工程款欠款項予以抵銷,是經抵銷後,原告亦已無債權可為行使等語以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68頁至第269頁):
㈠、原告於104年8月起至107年1月止曾承攬系爭工程,惟雙方並未簽立書面契約。
㈡、被告就本院卷一第361頁至第401頁等原證五之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被告另主張本院卷一第401頁之106年10月帳冊漏列「本院卷一第337頁中間HI棟白磚已修補3至15樓一成105560元退保留款」此項目,且就本院卷一第403 頁至第407頁之原證五資料,被告爭執形式真正性)。
㈢、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5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石生之配偶即訴外人粘玉霞與被告公司受僱人即訴外人侯長成間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㈣、被告就系爭工程曾以附表四所示方式給付原告共1,381萬7,451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是否成立甲和解契約?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雙方曾於106 年11月成立甲和解契約,已為被告否認,應由原告就甲和解契約已有效成立乙節,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粘玉霞就甲和解契約雖證稱:約於106年10 月底或
11月初左右,因為被告付款沒有付完全,我跟我先生(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石生)在家裡打電話給侯長成,是我先生跟侯長成談的,中間還有些爭執,有協議以200 萬元結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然如粘玉霞所述:「甲和解契約是於106年10月底或11 月初」經李石生與侯長成於電話達成合意」屬實,比對被告於106 年11月中旬後至107年6月11日陸續給付原告共230萬8,991元(即附表四編號32 至38之總額),顯逾甲和解契約所稱「200萬元」之結案給付數額,是如雙方已成立甲和解契約,嗣後又無變更和解契約給付內容,甚難想像一般債務人會於契約成立後,除約定之200 萬元外,溢付債權人逾30多萬元。況粘玉霞與李石生均稱:原告於107年6月11日收到被告給付附表四編號38最後一筆19萬3,491 元(下稱編號38給付)前,粘玉霞有與侯長成用電話談過(見本院卷一第277頁),然粘玉霞卻稱其不清楚談論內容及當時情形(見本院卷一第277頁),是觀粘玉霞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配偶,不僅實際參與系爭工程之記帳、請款(見本院卷一第231頁、第275頁至第277 頁),亦多次向侯長成催款(見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5頁),更親身參與欠款爭議解決之磋商,然粘玉霞僅能清楚記得兩造106年11月間之協議內容,卻遺忘107年6月間、被告為編號38給付前,就同一爭議之討論情況,實與一般人之記憶常情有違;況粘玉霞與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親屬利害關係,其所為證言亦可能有偏頗袒護原告之情,依據上情,粘玉霞所證「甲和解契約已成立」等情,自難據採。
⒊又原告雖提出其開立予被告,日期分別為106 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20日,未稅銷售金額總計為200萬元之發票(下稱系爭發票,見司促卷第11頁至第13頁),然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文所附原告開立予被告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34頁),無法對應被告附表四之實際付款情事,且原告於開立系爭發票後,另於107年6月又開立營業稅稅基分別為125萬元、130萬元之發票兩張(見本院卷一第134頁),則原告就106年11月中旬後開立予被告之未稅金額達455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125萬元+130萬元=455萬元】,也與原告主張甲和解契約之結算金額為200萬元不符。考量原告於106年11月前開立之發票與被告實際付款情事並不吻合,原告於106年11 月中旬以後開立予被告之發票總額,亦已逾原告主張甲和解契約之結案約定款200 萬元,亦難依系爭發票開立情事,反推兩造確有成立甲和解契約。
⒋ 從而,依據原告所提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兩造確已成立甲
和解契約,原告自不得就未能證明存在之甲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為給付。
㈡、兩造是否有成立乙和解契約?經查,侯長成雖證稱於107年6月、7月間,因原告稱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有款項未為給付,故找人商談、逐一核對後才為編號38給付,藉以結清系爭工程全部欠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5頁至第269頁),被告並稱當時是面對面結算,另綜觀系爭工程所有付款情況,僅有編號38給付之金額非整數,可認兩造應有商談、結算,始會由被告給付此畸零數給原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9頁),然粘玉霞則稱雙方是以「電話」商談後,被告始為編號38給付(見本院卷一第277頁),與被告所稱「面對面」之核算方式有異;且被告就兩造曾於該給付前進行核算部分,除侯長成之證述外,即無其他證據可證明,侯長成就此結算之細節,也未能清楚具體說明,考量侯長成屬被告委派處理系爭工程之人員,對於兩造債權債務關係涉入極深,不無為規避或協助被告所負債務而偏袒被告之可能,尚無從單憑侯長成證述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依現行證據情事,本院無從形成兩造已成立乙和解契約之心證,被告也不得依此作為拒絕給付之事由。
㈢、原告就系爭工程是否尚有工程款債權可為行使?⒈又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完工範圍、計價方式,已於110年11月
3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整理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七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99頁至第205頁,下合稱為原告整理完工表),被告並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稱,除110年12月6日民事答辯理由㈨狀表示意見外(即就附表二之一編號56、61已給付保留款、編號70至76原告有重複請求且未實際舉證施作內容,附表二之二編號10否認為原告施作,附表二之三編號17抗辯有溢付1萬元工程款、編號32至34抗辯非原告施作者,見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就其餘原告整理完工表之完工施作面積、約定單價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67頁),是扣除被告抗辯重複請求或未為施作之部分(即附表二之一編號70至76、附表二之二編號10、附表二之三32至34),被告就原告已完工部分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應為938萬8,998元(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七加總,若有小數點以下之部分則採四捨五入)。而就其他被告抗辯原告未為施作之部分,原告則應就其已實際施作完成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而兩造就本院卷一第361頁至第401頁等原證五之資料形式
真正不爭執,是觀該等帳冊資料均有粘玉霞逐筆依據請款工程項目之完工日期、簡要工程內容、完工數量乘以該工程約定單價計算欲請求工程款數額之計算式,以及被告該月支付工程款之數額,可認此部分當屬粘玉霞就系爭工程之業務不間斷而具規律性之記載,有其真實性,應可作為原告各月份工程實際施作狀況、兩造約定工程單價之參考。
⒊至就本院卷一第403 頁至第407頁,原告雖稱此部分屬兩造
於106年11月間協議原告尚須完成之工項及歷年保留款總合之結算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19頁),然被告既已否認此部分之形式真正性,原告自應舉證此確屬真正,惟查:
⑴、本院卷一第403頁雖記載「地下室B5平頂清水模批土黑白
土」、「平頂1539+柱424=1963坪」、「總坪數1964X245…」等附表二之一編號70部分,惟比對附表二之一編號
1、5、9、25、29等帳簿中,有關「B5」或「地下室牆面」或106年11月等工程請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63、371、375、407頁),均無與「坪數1539或424,單價每坪245元」之相應記載;本院卷一第403 頁雖另記載有「地下室B1~B4平頂清水模黑土、平頂坪數5609 坪、柱子坪數905坪」、「地下室清水模追加、350坪X245=8575」等附表二之一編號71至73部分,惟比對附表二之一編號2至4、6至8、10至11、16至17、25等有關「B1至B4」或「地下室牆面」或106年11月等工程請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67頁、第407頁),也無相關之工程進行記載,是依現行卷證資料,無從得知「附表二之一編號70至76等工程」與「其他原告曾為請款相關工程」之區別為何?也無法知悉兩造究竟是於何時形成被告以特定單價委由原告施作之合意,尤其比對其他帳簿內容,更未能查知原告就此等部分之完工時間究竟為何,實難以原告單方之書面記錄,即認此部分屬雙方已有合意之系爭工程一部,更難認被告須就此部分給付工程款。
⑵、原告就本院卷一第405頁之相關記載,雖稱原告H、I、A
、B等棟平頂批土工程,原均僅以每層180坪、每坪280元、共25層之標準向被告請款,然原告就H、I棟每層實際施作面積為193坪,A、B棟之每層實際施作面積為188坪,故改以實際施作面積向被告請款(見本院卷二第68頁),然比對本院卷一第365頁至第389頁之帳冊記載,可見原告是自105年1月至106年5月陸續完成附表二之一編號12至15、18至21、23、26、28、30、32、35、37、39、43至44記載「平頂」之工項,如就實際施作坪數有超過180 坪之情形,以兩造採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應可迅及於該月追加請求,然原告捨此未為,反於結算時始予以請求,亦屬有異;且依附表二之一74、75之完工面積分別為4,825【計算式:193(原告主張H、I棟每坪實際施作坪數)X25(樓層)=4,825】、4,700【計算式:
188(原告主張H、I棟每坪實際施作坪數)X25(樓層)=4,700 】,顯未扣除原先各樓層曾請求之坪數,另查附表二之一編號32、37、39、43至44已經請款平頂之施作坪數,也非「180 坪」之倍數,此部分與附表二之一編號74、75之範圍是否有所重疊,亦有疑義,則原告主張附表二之一編號74至75屬其另行完工、而屬可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之部分,也不可採。
⑶、再查本院卷一第405頁、有關附表二之一編號76之記載,
屬原告施作H、I棟3樓、16樓至27樓白磚牆之保留款(見本院卷二第69頁),然比對附表二之一編號24、36、38、46、52之相關白磚牆工程帳簿記載(見本院卷一第371、379、381、389、393頁),可知該等帳簿均是先列出原告「實際施作坪數乘以單價」得出原告原可請求之總額後,再於該月請求數額另記載「X0.9」之方式扣除該月保留款,以作為原告當月可實際請款之數額,是附表二之一編號24、36、38、46、52之「單價」及「施作面積」,既屬「未扣除保留款」之該項工程「全數(含保留款)」可請求款項,自無再於附表二之一編號76重複計算保留款之必要,是此部分亦無原告主張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⑷、而原告就本院卷一第407頁,有關附表二之二編號10、附
表二之三編號32至34部分,原告雖主張其有實際施作H棟3樓至頂樓、I棟15樓至頂樓之梯廳之油漆工程,並曾以點工處理H、I棟樓梯與二樓接縫批土上漆、浴室天花板接縫批土上漆及處理牆面屋損之油漆,另有施作室內吊仔孔、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等傳料口工程(見本院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然均為被告所否認,原告除此帳簿記錄外,即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兩造確就前開工程形成承攬合意或該等工項已確實完工,被告就此部分,自無須給付工程款。
⑸、末依目前卷證資料,無從證明兩造於106年11月間曾就系
爭工程進行相關結算,難認本院卷一第403頁至第407頁確實為兩造之結算結果;況查本院卷一第403頁至第407頁,製作者既陸續羅列計算扣除「已請款」項目,總計出136萬8,798元之欠款金額,如該等資料為粘玉霞單方於106年11月間製作,被告於106年11月中旬後至107年6月11日陸續給付原告之總額達230萬8,991元(即附表三編號32至38之總額),亦已超過前開帳冊所記136萬8,798元,依此亦難認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有欠款。
⒋是依現行證據資料,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工部分,僅得向
被告請求938萬8,998元,然被告已給付原告1,381萬7,451元,原告對被告已無工程款債權可為行使,是原告欲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9萬1,009元,也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已有甲和解契約成立,也未能證明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有欠款,則其依甲和解契約、系爭工程契約擇一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49萬1,00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一】┌──┬─────────────┬──────────┬────────────────────┬──────────────┐│編號│工程內容 │工程時間 │約定工程款計價方式 │備註 │├──┼─────────────┼──────────┼────────────────────┼──────────────┤│1 │淡水都心一期建案工程A、B、│104年8月至107年1月 │㈠、批土部分:係以各樓層(含地下室)之施│1.兩造就A 、B 棟是施作全棟或││ │H、I棟之批土、油漆工程 │ │ 作「坪數」計算(批白土之單價每坪為50│ 部分之批土、油漆工程尚有爭││ │ │ │ 元、批黑土為195元、批地下室黑白土為 │ 執。 ││ │ │ │ 245元、批平項黑白土為280元、批白磚牆│2.樓梯牆面之計價方式尚有爭執││ │ │ │ 為290元) │ 。 ││ │ │ │㈡、油漆部分:以約定各樓層之「戶數」 │ ││ │ │ │ 之室內牆面(原則上一個樓層均為八戶)│ ││ │ │ │ 為計算單位,另尚有各棟之「樓梯牆面、│ ││ │ │ │ 梯廳」等公設範圍之油漆工程,至於約定│ ││ │ │ │ 單價部分,其中就「牆面部分」為每戶 │ ││ │ │ │ 3500元(一層八戶x3,500元=28,000 元)│ ││ │ │ │ 「梯廳部分」(按各棟之樓層梯廳計)每│ ││ │ │ │ 一層梯廳為4,500 元 │ ││ │ │ │㈢、他項修補工程部分:一名工人點工費為 │ ││ │ │ │ 2,500元計算,地下室傳料開口之回補則 │ ││ │ │ │ 以每層6萬8000元計算。 │ │├──┼─────────────┼──────────┼────────────────────┼──────────────┤│2 │A3國泰大樓點工(點工) │104年11月 │104年11月間之國泰大樓點工3萬元(一名工人│ ││ │ │ │點工費為2,500元計算) │ │├──┼─────────────┼──────────┼────────────────────┼──────────────┤│3 │湖口資生堂點工(點工) │105年6月至7月 │105年6月間點工8萬5000元、105年7月間之湖 │ ││ │ │ │口資生堂點工1萬元(一名工人點工費為2,500│ ││ │ │ │元計算) │ │├──┼─────────────┼──────────┼────────────────────┼──────────────┤│4 │楊梅五金行機房(點工) │105年6月至7月 │105年6月間之楊梅五金行機房上漆與點工11萬│ ││ │ │ │8000元、105年7月間之楊梅五金行機房上漆與│ ││ │ │ │點工5000元(一名工人點工費為2,500元計算 │ ││ │ │ │) │ │├──┼─────────────┼──────────┼────────────────────┼──────────────┤│5 │ 淡水竹圍(點工) │106年3月、5月、7月 │106年3月間之淡水竹圍上漆點工2萬2500元、 │ ││ │ │ │106年5月間之淡水竹圍上漆點工3萬元(一名 │ ││ │ │ │工人點工費為2,500元計算) │ │└──┴─────────────┴──────────┴────────────────────┴──────────────┘
【附表二之一、批土部分】┌─┬───────────┬─────────┬─────┬────┬───────┬────────┐│編│工項 │項目 │單價 │施作面積│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B5 │黑白土(地下室) │245元 │1000 │24萬5,000元 │卷一第363頁 │├─┼───────────┼─────────┼─────┼────┼───────┼────────┤│2 │B2 │黑土 │195元 │800 │15萬6,000元 │卷一第363頁 │├─┼───────────┼─────────┼─────┼────┼───────┼────────┤│3 │B4 │黑土 │195元 │1400 │27萬3,000元 │卷一第363頁 │├─┼───────────┼─────────┼─────┼────┼───────┼────────┤│4 │B3 │黑土 │195元 │1000 │19萬5,000元 │卷一第363頁 │├─┼───────────┼─────────┼─────┼────┼───────┼────────┤│5 │B5 │黑白土(地下室) │240元 │530 │12萬7,200元 │卷一第363頁 │├─┼───────────┼─────────┼─────┼────┼───────┼────────┤│6 │B4 │黑土 │195元 │250 │4萬8,750元 │卷一第363頁 │├─┼───────────┼─────────┼─────┼────┼───────┼────────┤│7 │B1 │黑土 │195元 │700 │13萬6,500元 │卷一第365頁 │├─┼───────────┼─────────┼─────┼────┼───────┼────────┤│8 │B3 │黑土 │195元 │900 │17萬5,500元 │卷一第365頁 │├─┼───────────┼─────────┼─────┼────┼───────┼────────┤│9 │B5 │黑白土(地下室) │240元 │250 │6萬元 │卷一第365頁 │├─┼───────────┼─────────┼─────┼────┼───────┼────────┤│10│B1 │黑土 │195元 │500 │9萬7,500元 │卷一第365頁 │├─┼───────────┼─────────┼─────┼────┼───────┼────────┤│11│B2 │黑土 │195元 │1000 │19萬5,000元 │卷一第365頁 │├─┼───────────┼─────────┼─────┼────┼───────┼────────┤│12│AB棟3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80 │5萬0,400元 │卷一第365頁 │├─┼───────────┼─────────┼─────┼────┼───────┼────────┤│13│HI棟3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80 │5萬0,400元 │卷一第365頁 │├─┼───────────┼─────────┼─────┼────┼───────┼────────┤│14│AB棟4、5、6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540 │15萬1,200元 │卷一第365頁 │├─┼───────────┼─────────┼─────┼────┼───────┼────────┤│15│HI棟 │黑白土(平頂) │280元 │540 │15萬1,200元 │卷一第365頁 │├─┼───────────┼─────────┼─────┼────┼───────┼────────┤│16│B1 │黑土 │195元 │300 │5萬8,500元 │卷一第365頁 │├─┼───────────┼─────────┼─────┼────┼───────┼────────┤│17│B3、B4 │黑土 │195元 │800 │15萬6,000元 │卷一第367頁 │├─┼───────────┼─────────┼─────┼────┼───────┼────────┤│18│AB棟7、8、9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540 │15萬1,200元 │卷一第367頁 │├─┼───────────┼─────────┼─────┼────┼───────┼────────┤│19│HI棟7、8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360 │10萬0,800元 │卷一第367頁 │├─┼───────────┼─────────┼─────┼────┼───────┼────────┤│20│AB棟10、11F HI棟9、10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080 │30萬2,400元 │卷一第367頁 ││ │、11、12F │ │ │ │ │ │├─┼───────────┼─────────┼─────┼────┼───────┼────────┤│21│AB棟14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80 │5萬0,400元 │卷一第369頁 │├─┼───────────┼─────────┼─────┼────┼───────┼────────┤│22│B2、B3、B4 │批白土 │50元 │2100 │10萬5,000元 │卷一第369頁 │├─┼───────────┼─────────┼─────┼────┼───────┼────────┤│23│AB棟15、16F HI棟15、 │黑白土(平頂) │280元 │720 │20萬1,600元 │卷一第371頁 ││ │16F │ │ │ │ │ │├─┼───────────┼─────────┼─────┼────┼───────┼────────┤│24│1、3、5、6F │白磚牆 │290元 │918.84 │26萬6,463.6元 │卷一第371頁 │├─┼───────────┼─────────┼─────┼────┼───────┼────────┤│25│地下室牆面 │黑白土(地下室) │50元 │500 │2萬5,000元 │卷一第371頁 │├─┼───────────┼─────────┼─────┼────┼───────┼────────┤│26│AB棟17F HI棟17F │黑土 │280元 │360 │10萬0,800元 │卷一第373頁 ││ │ │ │ │ │ │ │├─┼───────────┼─────────┼─────┼────┼───────┼────────┤│27│AB棟4F HI棟8F │黑土 │290元 │592.84 │17萬1,923.6元 │卷一第373頁 ││ │ │ │ │ │ │ │├─┼───────────┼─────────┼─────┼────┼───────┼────────┤│28│AB棟18、19F HI棟18、 │黑白土(平頂) │280元 │720 │20萬1,600元 │卷一第375頁 ││ │19F │ │ │ │ │ │├─┼───────────┼─────────┼─────┼────┼───────┼────────┤│29│B5 │黑白土(地下室) │240元 │236 │5萬6,640元 │卷一第375頁 │├─┼───────────┼─────────┼─────┼────┼───────┼────────┤│30│AB棟20、21、22F HI棟20│黑白土(平頂) │280元 │1080 │30萬2,400元 │卷一第377頁 ││ │、21、22F │ │ │ │ │ │├─┼───────────┼─────────┼─────┼────┼───────┼────────┤│31│AB棟9F │白磚牆 │290元 │294 │8萬5,260元 │卷一第377頁 │├─┼───────────┼─────────┼─────┼────┼───────┼────────┤│32│HI棟2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43.94 │1萬2,303.2元 │卷一第377頁 │├─┼───────────┼─────────┼─────┼────┼───────┼────────┤│33│HI棟2F │RC牆 │60元 │115.51 │6,930.6元 │卷一第377頁 │├─┼───────────┼─────────┼─────┼────┼───────┼────────┤│34│HI棟2F │白磚牆 │290元 │83.61 │2萬4,246.9元 │卷一第377頁 │├─┼───────────┼─────────┼─────┼────┼───────┼────────┤│35│AB棟23、24、25F HI棟23│黑白土(平頂) │280元 │1080 │30萬2,400元 │卷一第379頁 ││ │、24、25F │ │ │ │ │ │├─┼───────────┼─────────┼─────┼────┼───────┼────────┤│36│HI棟15、16、20F AB棟 │白磚牆 │290元 │1184 │34萬3,360元 │卷一第379頁 ││ │15F │ │ │ │ │ │├─┼───────────┼─────────┼─────┼────┼───────┼────────┤│37│HI棟26F~R1 │黑白土(平頂) │280元 │772 │21萬6,160元 │卷一第381頁 │├─┼───────────┼─────────┼─────┼────┼───────┼────────┤│38│AB棟17F、19F HI棟14、 │白磚牆 │290元 │1102 │31萬9,580元 │卷一第381頁 ││ │17F │ │ │ │ │ │├─┼───────────┼─────────┼─────┼────┼───────┼────────┤│39│1F平頂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70 │4萬7,600元 │卷一第381頁 │├─┼───────────┼─────────┼─────┼────┼───────┼────────┤│40│HI棟18、19F AB棟19F、 │白磚牆 │290元 │818 │23萬7,220元 │卷一第383頁 ││ │21F │ │ │ │ │ │├─┼───────────┼─────────┼─────┼────┼───────┼────────┤│41│AB棟21F、23F │白磚牆 │290元 │280 │8萬1,200元 │卷一第385頁 │├─┼───────────┼─────────┼─────┼────┼───────┼────────┤│42│AB棟1FB棟 │白磚牆 │290元 │60 │1萬7,400元 │卷一第387頁 │├─┼───────────┼─────────┼─────┼────┼───────┼────────┤│43│HI棟樓梯平台平頂 │黑白土(平頂) │280元 │51 │1萬4,280元 │卷一第387頁 │├─┼───────────┼─────────┼─────┼────┼───────┼────────┤│44│AB棟2F │黑白土(平頂) │280元 │100 │2萬8,000元 │卷一第389頁 │├─┼───────────┼─────────┼─────┼────┼───────┼────────┤│45│AB棟2F │RC牆 │60元 │400 │2萬4,000元 │卷一第389頁 │├─┼───────────┼─────────┼─────┼────┼───────┼────────┤│46│HI棟23、24、25F │白磚牆 │290元 │882 │25萬5,780元 │卷一第389頁 │├─┼───────────┼─────────┼─────┼────┼───────┼────────┤│47│AB棟25F │白磚牆 │290元 │147 │4萬2,630元 │卷一第389頁 │├─┼───────────┼─────────┼─────┼────┼───────┼────────┤│48│HI棟17~19F │RC牆 │60元 │800 │4萬8,000元 │卷一第389頁 │├─┼───────────┼─────────┼─────┼────┼───────┼────────┤│49│AB棟17F │RC牆 │60元 │360 │2萬1,600元 │卷一第389頁 │├─┼───────────┼─────────┼─────┼────┼───────┼────────┤│50│H棟R │批土 │60元 │84 │5,040元 │卷一第391頁 │├─┼───────────┼─────────┼─────┼────┼───────┼────────┤│51│AB棟2F │白磚牆 │290元 │135 │3萬9,150元 │卷一第391頁 │├─┼───────────┼─────────┼─────┼────┼───────┼────────┤│52│HI棟26、27F │白磚牆 │290元 │618 │17萬9,220元 │卷一第393頁 │├─┼───────────┼─────────┼─────┼────┼───────┼────────┤│53│HI棟RC牆 │一次批土 │60元 │480 │2萬8,800元 │卷一第393頁 │├─┼───────────┼─────────┼─────┼────┼───────┼────────┤│54│HI棟牆面4~16F │二次批土 │5000元 │13 │6萬5,000元 │卷一第393頁 │├─┼───────────┼─────────┼─────┼────┼───────┼────────┤│55│HI棟牆面17~19F │二次批土 │32000元 │3 │9萬6,000元 │卷一第393頁 │├─┼───────────┼─────────┼─────┼────┼───────┼────────┤│56│AB棟 │白磚牆 │290元 │882 │25萬5,780元 │卷一第393頁 │├─┼───────────┼─────────┼─────┼────┼───────┼────────┤│57│HI棟RC牆23F │一次批土 │60元 │340 │2萬0,400元 │卷一第395頁 │├─┼───────────┼─────────┼─────┼────┼───────┼────────┤│58│I棟RC牆22F │一次批土 │60元 │170 │1萬0,200元 │卷一第395頁 │├─┼───────────┼─────────┼─────┼────┼───────┼────────┤│59│I棟RC牆20、21、23F │二次批土 │50元 │1860 │9萬3,000元 │卷一第395頁 │├─┼───────────┼─────────┼─────┼────┼───────┼────────┤│60│I棟RC牆22F │二次批土 │50元 │310 │1萬5,500元 │卷一第395頁 │├─┼───────────┼─────────┼─────┼────┼───────┼────────┤│61│H棟4~15F │白磚牆 │290元 │336 │9萬7,440元 │卷一第395頁 │├─┼───────────┼─────────┼─────┼────┼───────┼────────┤│62│H棟RC牆22、24、26、27F│一次批土 │60元 │727 │4萬3,620元 │卷一第397頁 ││ │ │ │ │ │ │ │├─┼───────────┼─────────┼─────┼────┼───────┼────────┤│63│I棟RC牆24、26、27F │一次批土 │60元 │557 │3萬3,420元 │卷一第397頁 │├─┼───────────┼─────────┼─────┼────┼───────┼────────┤│64│H棟牆面22、24、26、27F│二次批土 │50元 │1295 │6萬4,750元 │卷一第397頁 ││ │ │ │ │ │ │ │├─┼───────────┼─────────┼─────┼────┼───────┼────────┤│65│I棟牆面24、26、27F │二次批土 │50元 │985 │4萬9,250元 │卷一第397頁 │├─┼───────────┼─────────┼─────┼────┼───────┼────────┤│66│HI棟25樓 │RC牆 │60元 │340 │2萬0,400元 │卷一第399頁 │├─┼───────────┼─────────┼─────┼────┼───────┼────────┤│67│HI棟25樓 │批白土 │50元 │500 │2萬5,000元 │卷一第399頁 │├─┼───────────┼─────────┼─────┼────┼───────┼────────┤│68│H棟3樓牆面 │二次批土 │50元 │300 │1萬5,000元 │卷一第401頁 │├─┼───────────┼─────────┼─────┼────┼───────┼────────┤│69│HI棟B1~B5牆面批土 │RC牆 │60元 │145 │8,700元 │卷一第401頁 │├─┼───────────┼─────────┼─────┼────┼───────┼────────┤│70│地下室B5平頂清水模 │黑白土(地下室) │245元 │1964 │48萬1,180元 │卷一第403頁 │├─┼───────────┼─────────┼─────┼────┼───────┼────────┤│71│地下室B1~B4平頂清水模│黑土 │195元 │5609 │109萬3,755元 │卷一第403頁 ││ │(平頂) │ │ │ │ │ │├─┼───────────┼─────────┼─────┼────┼───────┼────────┤│72│地下室B1~B4平頂清水模│黑白土(地下室) │245元 │905 │22萬1,725元 │卷一第403頁 ││ │(柱子) │ │ │ │ │ │├─┼───────────┼─────────┼─────┼────┼───────┼────────┤│73│地下室B1~B4平頂清水模│黑白土(地下室) │245元 │350 │8萬5,750元 │卷一第403頁 ││ │(追加) │ │ │ │ │ │├─┼───────────┼─────────┼─────┼────┼───────┼────────┤│74│HI棟平頂清水模批土 │黑白土(平頂) │280元 │4825 │135萬1,000元 │卷一第405頁 │├─┼───────────┼─────────┼─────┼────┼───────┼────────┤│75│AB棟平頂清水模批土 │黑白土(平頂) │280元 │4700 │131萬6,000元 │卷一第405頁 │├─┼───────────┼─────────┼─────┼────┼───────┼────────┤│76│HI棟3F、16~27F │白磚牆 │290元 │377 │10萬9,330元 │卷一第405頁 │├─┴───────────┴─────────┴─────┴────┼───────┴────────┤│金額總計 │1,231萬5,737.9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面積進行計算。 │└───┴───────────────────────────────────────────────┘
【附表二之二、油漆部分】┌─┬─────────┬─────────┬─────┬────┬───────┬────────┐│編│工項 │項目 │單價 │施作工數│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面漆H棟4~8F │油漆 │28000元 │5 │14萬元 │卷一第393頁 │├─┼─────────┼─────────┼─────┼────┼───────┼────────┤│2 │面漆I棟4~8F │油漆 │28000元 │5 │14萬元 │卷一第393頁 │├─┼─────────┼─────────┼─────┼────┼───────┼────────┤│3 │面漆H棟9F~17F │油漆 │3600元 │9 │3萬2,400元 │卷一第395頁 │├─┼─────────┼─────────┼─────┼────┼───────┼────────┤│4 │面漆I棟9F~12F │油漆 │3600元 │4 │1萬4,400元 │卷一第395頁 │├─┼─────────┼─────────┼─────┼────┼───────┼────────┤│5 │面漆I棟4F~8F廚房 │油漆 │3000元 │10 │3萬元 │卷一第395頁 │├─┼─────────┼─────────┼─────┼────┼───────┼────────┤│6 │面漆H棟18、19、20F│油漆 │3600元 │11 │3萬9,600元 │卷一第397頁 ││ │、面漆I棟13~20F │ │ │ │ │ │├─┼─────────┼─────────┼─────┼────┼───────┼────────┤│7 │面漆H棟21、22、24 │油漆 │3100元 │11 │3萬4,100元 │卷一第399頁 ││ │、27F、面漆I棟3、 │ │ │ │ │ ││ │21、22、23、24、 │ │ │ │ │ ││ │26、27F │ │ │ │ │ │├─┼─────────┼─────────┼─────┼────┼───────┼────────┤│8 │面漆H棟3、23、25、│油漆 │31000元 │5 │15萬5,000元 │卷一第401頁 ││ │26F、面漆I棟25F │ │ │ │ │ │├─┼─────────┼─────────┼─────┼────┼───────┼────────┤│9 │I棟梯廳面漆3F~17F │油漆 │4500元 │15 │6萬7,500元 │卷一第401頁 │├─┼─────────┼─────────┼─────┼────┼───────┼────────┤│10│梯廳走道面漆H棟3F │油漆 │4500元 │37 │16萬6,500元 │卷一第407頁 ││ │~RF、I棟15F~RF │ │ │ │ │ │├─┴─────────┴─────────┴─────┴────┼───────┴────────┤│金額總計 │81萬9,500元 │├──┬─────────────────────────────┴────────────────┤│備註│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
【附表二之三、他項修補工程 】┌─┬─────────┬─────────┬─────┬────┬───────┬────────┐│編│工項 │項目 │單價 │工數 │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2F管邊刷漆工 │點工 │2500元 │2 │5,000元 │卷一第377頁 │├─┼─────────┼─────────┼─────┼────┼───────┼────────┤│2 │AB棟HI棟外牆柱上漆│點工 │2500元 │14 │3萬5,000元 │卷一第381頁 │├─┼─────────┼─────────┼─────┼────┼───────┼────────┤│3 │外牆上漆ABHI棟 │點工 │2500元 │10 │2萬5,000元 │卷一第385頁 │├─┼─────────┼─────────┼─────┼────┼───────┼────────┤│4 │外牆上漆AB棟 │點工 │2500元 │8 │2萬元 │卷一第387頁 ││ │16F-19F │ │ │ │ │ ││ │HI棟20F~23F │ │ │ │ │ │├─┼─────────┼─────────┼─────┼────┼───────┼────────┤│5 │地下室4樓與AB棟噴 │點工 │2500元 │9 │2萬2,500元 │卷一第389頁 ││ │漆 │ │ │ │ │ │├─┼─────────┼─────────┼─────┼────┼───────┼────────┤│6 │外牆柱上黑漆AB棟 │點工 │2500元 │10 │2萬5,000元 │卷一第389頁 ││ │20F~27F、HI棟 │ │ │ │ │ ││ │24F~27F │ │ │ │ │ │├─┼─────────┼─────────┼─────┼────┼───────┼────────┤│7 │AB棟2F公設噴漆與保│點工 │2500元 │6 │1萬5,000元 │卷一第389頁 ││ │護 │ │ │ │ │ │├─┼─────────┼─────────┼─────┼────┼───────┼────────┤│8 │梯廳燈具邊上漆 │點工 │2500元 │6 │1萬5,000元 │卷一第389頁 ││ │AB、HI棟4F~10F │ │ │ │ │ │├─┼─────────┼─────────┼─────┼────┼───────┼────────┤│9 │修補地下室裂縫伸縮│點工 │2500元 │3 │7,500元 │卷一第389頁 ││ │縫 │ │ │ │ │ │├─┼─────────┼─────────┼─────┼────┼───────┼────────┤│10│R2水箱噴漆 │點工 │2500元 │2 │5,000元 │卷一第391頁 │├─┼─────────┼─────────┼─────┼────┼───────┼────────┤│11│HI棟噴漆16、17、18│點工 │2500元 │16 │4萬元 │卷一第391頁 ││ │、27F挑高 │ │ │ │ │ │├─┼─────────┼─────────┼─────┼────┼───────┼────────┤│12│HI棟11F~16F設備燈│點工 │2500元 │2 │5,000元 │卷一第391頁 ││ │旁上漆 │ │ │ │ │ │├─┼─────────┼─────────┼─────┼────┼───────┼────────┤│13│HI棟地下室1、2F機 │點工 │2500元 │4 │1萬元 │卷一第391頁 ││ │房噴漆 │ │ │ │ │ │├─┼─────────┼─────────┼─────┼────┼───────┼────────┤│14│AB棟27F挑高補上面 │點工 │2500元 │4 │1萬元 │卷一第391頁 ││ │漆 │ │ │ │ │ │├─┼─────────┼─────────┼─────┼────┼───────┼────────┤│15│B5機坑粗模批土 │點工 │2500元 │12 │3萬元 │卷一第391頁 │├─┼─────────┼─────────┼─────┼────┼───────┼────────┤│16│HI棟梯廳走道 │點工 │2500元 │8 │2萬元 │卷一第391頁 ││ │H11~18 │ │ │ │ │ │├─┼─────────┼─────────┼─────┼────┼───────┼────────┤│17│HI棟梯廳走道A4~6 │點工 │2500元 │3 │7,500元 │卷一第391頁 │├─┼─────────┼─────────┼─────┼────┼───────┼────────┤│18│HI棟梯廳走道B4~11│點工 │2500元 │8 │2萬元 │卷一第391頁 │├─┼─────────┼─────────┼─────┼────┼───────┼────────┤│19│2F公設批土上漆 │點工 │2500元 │1.5 │3,750元 │卷一第393頁 │├─┼─────────┼─────────┼─────┼────┼───────┼────────┤│20│走道設備邊上漆 │點工 │2500元 │1.5 │3,750元 │卷一第393頁 │├─┼─────────┼─────────┼─────┼────┼───────┼────────┤│21│梯廳走道H19~25、 │點工 │2500元 │22 │5萬5,000元 │卷一第393頁 ││ │I20~25、A7~15 │ │ │ │ │ │├─┼─────────┼─────────┼─────┼────┼───────┼────────┤│22│梯廳走道A棟16~25F│點工 │2500元 │10 │2萬5,000元 │卷一第395頁 │├─┼─────────┼─────────┼─────┼────┼───────┼────────┤│23│梯廳走道H棟26、27F│點工 │2500元 │2 │5,000元 │卷一第395頁 │├─┼─────────┼─────────┼─────┼────┼───────┼────────┤│24│地下室點工檢修孔邊│點工 │2500元 │3 │7,500元 │卷一第395頁 ││ │上漆 │ │ │ │ │ │├─┼─────────┼─────────┼─────┼────┼───────┼────────┤│25│梯廳走道H棟3F、RF │點工 │2500元 │15 │3萬7,500元 │卷一第397頁 ││ │、I棟3、26、27F、 │ │ │ │ │ ││ │B棟12~20F │ │ │ │ │ │├─┼─────────┼─────────┼─────┼────┼───────┼────────┤│26│B4、B5修補 │修補 │136000元 │ │13萬6,000元 │卷一第397頁 │├─┼─────────┼─────────┼─────┼────┼───────┼────────┤│27│HI棟粉刷黑漆、G樓 │點工 │2500元 │16 │4萬元 │卷一第397頁 ││ │梯批土上漆、HI棟 │ │ │ │ │ ││ │R1~R3機房批土上漆│ │ │ │ │ ││ │、HI棟B1~B5電梯口│ │ │ │ │ ││ │天花板上漆、1F電扶│ │ │ │ │ ││ │梯側面假設封板批土│ │ │ │ │ ││ │油漆 │ │ │ │ │ │├─┼─────────┼─────────┼─────┼────┼───────┼────────┤│28│梯廳走道A棟 │點工 │2500元 │3 │7,500元 │卷一第399頁 ││ │26F~R1 │ │ │ │ │ │├─┼─────────┼─────────┼─────┼────┼───────┼────────┤│29│梯廳走道B棟 │點工 │2500元 │8 │2萬元 │卷一第399頁 ││ │21F~R1 │ │ │ │ │ │├─┼─────────┼─────────┼─────┼────┼───────┼────────┤│30│地下室防火門邊施 │點工 │2500元 │6 │1萬5,000元 │卷一第399頁 ││ │作(B2~B5) │ │ │ │ │ │├─┼─────────┼─────────┼─────┼────┼───────┼────────┤│31│H棟16、17F、I棟23F│點工 │2500元 │38 │9萬5,000元 │卷一第401頁 ││ │平頂上漆、B1配合執│ │ │ │ │ ││ │照牆面上漆、AB棟樓│ │ │ │ │ ││ │梯B1~B5門框、窗框│ │ │ │ │ ││ │、強柱底補縫 │ │ │ │ │ │├─┼─────────┼─────────┼─────┼────┼───────┼────────┤│32│HI棟樓梯2F接縫批土│點工 │2500元 │6 │1萬5,000元 │卷一第407頁 ││ │上漆、HI棟浴室天花│ │ │ │ │ ││ │板接縫批土上漆、HI│ │ │ │ │ ││ │棟華大成點工 │ │ │ │ │ │├─┼─────────┼─────────┼─────┼────┼───────┼────────┤│33│地下室B1~B3傳料補│修補 │6800元 │3 │2萬0,400元 │卷一第407頁 ││ │貼 │ │ │ │ │ │├─┼─────────┼─────────┼─────┼────┼───────┼────────┤│34│HI棟修補 │點工 │2500元 │53 │13萬2,500元 │卷一第407頁 │├─┴─────────┴─────────┴─────┴────┼───────┴────────┤│金額總計 │93萬6,400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附表二之四、國泰大樓部分】┌─┬─────────┬─────────┬─────┬────┬───────┬────────┐│編│工項 │項目 │單價 │工數 │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國泰大樓A3 │批土、油漆之點工 │2500元 │12 │3萬元 │卷一第363頁 │├─┴─────────┴─────────┴─────┴────┼───────┴────────┤│金額總計 │3萬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
【附表二之五、湖口資生堂部分】┌─┬─────────┬─────────┬─────┬────┬───────┬────────┐│編│工項 │項目 │單價 │工數 │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湖口資生堂 │批土、油漆之點工 │2500元 │34 │8萬5,000元 │卷一第369頁 │├─┼─────────┼─────────┼─────┼────┼───────┼────────┤│2 │湖口資生堂 │批土、油漆之點工 │2500元 │4 │1萬元 │卷一第369頁 │├─┴─────────┴─────────┴─────┴────┼───────┴────────┤│金額總計 │9萬5,000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
【附表二之六、楊梅五金行部分 】┌─┬─────────┬─────────┬─────┬────┬───────┬────────┐│編│工項 │項目 │單價 │工數 │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楊梅五金行 │上漆 │270元 │400 │10萬8,000元 │卷一第369頁 │├─┼─────────┼─────────┼─────┼────┼───────┼────────┤│2 │楊梅五金行 │批土、油漆之點工 │2500元 │4 │1萬元 │卷一第369頁 │├─┼─────────┼─────────┼─────┼────┼───────┼────────┤│3 │楊梅五金行 │批土、油漆之點工 │2500元 │2 │5,000元 │卷一第369頁 │├─┴─────────┴─────────┴─────┴────┼───────┴────────┤│金額總計 │12萬3,000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
【附表二之七、淡水竹圍部分】┌─┬─────────┬─────────┬─────┬────┬───────┬────────┐│編│工項 │項目 │單價 │工數 │施作總金額 │院卷頁數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淡水竹圍 │上漆之點工 │2500元 │9 │2萬2,500元 │卷一第385頁 │├─┼─────────┼─────────┼─────┼────┼───────┼────────┤│2 │淡水竹圍 │上漆之點工 │2500元 │12 │3萬元 │卷一第389頁 │├─┼─────────┼─────────┼─────┼────┼───────┼────────┤│3 │淡水竹圍 │上漆之點工 │2500元 │4 │1萬元 │卷一第393頁 │├─┴─────────┴─────────┴─────┴────┼───────┴────────┤│金額總計 │6萬2,500元 │├─────┬──────────────────────────┴────────────────┤│備註 │施作總金額欄位為本院職權以單價乘以施作工數計算。 │└─────┴───────────────────────────────────────────┘
【附表三】┌──┬─────────────────┬─────────┬────────────┐│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原告應退回給原告之系爭工程預支款 │38萬元 │細目見本院卷二第153頁 │├──┼─────────────────┼─────────┼────────────┤│2 │原告無端受給付之系爭工程補貼款 │28萬1,000元 │細目見本院卷二第153頁 │├──┼─────────────────┼─────────┼────────────┤│3 │原告同意不退回坪頂一成保留款 │10萬5,840元 │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89頁至 ││ │ │ │第190頁 │├──┼─────────────────┼─────────┼────────────┤│合計│ │76萬6,840元 │ │└──┴─────────────────┴─────────┴────────────┘
【附表四】┌─┬─────────┬────┬──────┬───────────┐│編│支付日期(民國) │付款方式│付款金額 │備註 ││號│ │ │ │ │├─┼─────────┼────┼──────┼───────────┤│1 │104年9月間 │現金 │7萬元 │ │├─┼─────────┼────┼──────┼───────────┤│2 │104年10月間 │現金 │20萬元 │ │├─┼─────────┼────┼──────┼───────────┤│3 │104年11月間 │現金 │41萬6,100元 │ │├─┼─────────┼────┼──────┼───────────┤│4 │104年12月間 │現金 │33萬4,000元 │ │├─┼─────────┼────┼──────┼───────────┤│5 │105年1月間 │現金 │30萬元 │ │├─┼─────────┼────┼──────┼───────────┤│6 │105年2月間 │現金 │42萬9,000元 │ │├─┼─────────┼────┼──────┼───────────┤│7 │105年3月間 │現金 │38萬6,000元 │ │├─┼─────────┼────┼──────┼───────────┤│8 │105年4月間 │現金 │43萬8,200元 │ │├─┼─────────┼────┼──────┼───────────┤│9 │105年5月間 │現金 │30萬9,160元 │ │├─┼─────────┼────┼──────┼───────────┤│10│105年8月間 │現金 │30萬元 │ │├─┼─────────┼────┼──────┼───────────┤│11│105年9月間 │現金 │50萬元 │ │├─┼─────────┼────┼──────┼───────────┤│12│105年10月間 │現金 │50萬元 │ │├─┼─────────┼────┼──────┼───────────┤│13│105年11月間 │現金 │50萬元 │ │├─┼─────────┼────┼──────┼───────────┤│14│105年11月間 │現金 │15萬元 │ │├─┼─────────┼────┼──────┼───────────┤│15│105年12月間 │現金 │50萬元 │ │├─┼─────────┼────┼──────┼───────────┤│16│105年12月間 │現金 │30萬元 │ │├─┼─────────┼────┼──────┼───────────┤│17│106年1月16日 │匯款 │20萬元 │ │├─┼─────────┼────┼──────┼───────────┤│18│106年1月間 │現金 │40萬元 │ │├─┼─────────┼────┼──────┼───────────┤│19│106年1月25日 │匯款 │102萬6,000元│ │├─┼─────────┼────┼──────┼───────────┤│20│106年3月16日 │匯款 │20萬元 │ │├─┼─────────┼────┼──────┼───────────┤│21│106年3月22日 │匯款 │20萬元 │ │├─┼─────────┼────┼──────┼───────────┤│22│106年4月21日 │匯款 │30萬元 │ │├─┼─────────┼────┼──────┼───────────┤│23│106年5月11日 │匯款 │50萬元 │ │├─┼─────────┼────┼──────┼───────────┤│24│106年6月 │現金 │25萬元 │ │├─┼─────────┼────┼──────┼───────────┤│25│106年6月 │支票 │60萬元 │票據號碼:UA0000000 │├─┼─────────┼────┼──────┼───────────┤│26│106年6月16日 │匯款 │30萬元 │ │├─┼─────────┼────┼──────┼───────────┤│27│106年6月30日 │匯款 │30萬元 │ │├─┼─────────┼────┼──────┼───────────┤│28│106年8月22日 │匯款 │40萬元 │ │├─┼─────────┼────┼──────┼───────────┤│29│106年9月1日 │匯款 │40萬元 │ │├─┼─────────┼────┼──────┼───────────┤│30│106年10月3日 │匯款 │30萬元 │ │├─┼─────────┼────┼──────┼───────────┤│31│106年10月24日 │匯款 │50萬元 │ │├─┼─────────┼────┼──────┼───────────┤│32│106年11月15日 │支票 │50萬元 │票據號碼:UA0000000 │├─┼─────────┼────┼──────┼───────────┤│33│106年12月間 │支票 │30萬元 │票據號碼:UA0000000 │├─┼─────────┼────┼──────┼───────────┤│34│107年1月11日 │匯款 │40萬元 │ │├─┼─────────┼────┼──────┼───────────┤│35│107年1月17日 │匯款 │10萬元 │ │├─┼─────────┼────┼──────┼───────────┤│36│107年2月13日 │匯款 │54萬1,500元 │ │├─┼─────────┼────┼──────┼───────────┤│37│107年6月4日 │支票 │27萬4,000元 │票據號碼:UA0000000 │├─┼─────────┼────┼──────┼───────────┤│38│107年6月11日 │支票 │19萬3,491元 │票據號碼:U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