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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英哲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

0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1,8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