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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英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英哲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17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