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異 議 人 朱國彰相 對 人 林甬原
陳黃合陳聰田陳寶惠陳寶玲陳惠淑陳淑真黃陳碧霞陳素月陳蘇玉枝陳紹安陳志銘陳姵瑜蔡王玉霞王天賀王文政王瑞立羅王秀蓮王玉燕王秀雲黃明耀黃金治黃善長黃天福黃世昌黃居財黃居文黃清楚黃泳清黃啓富黃盟升黃幸婷黃榮助吳麗美陳淑芬陳淑娥陳如玉陳淑貞陳慧琴陳米蓁陳祐勲黃倚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黃戎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
5 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聲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各應給付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原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異議意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以下簡稱「本案事件」),異議人就分割標的: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以下簡稱「分割土地」)經本院命應提出建築線指示圖,以利日後分割之土地均能申請建築且表示申請費用新臺幣(下同)44,000元(以下簡稱「申請建築線費用」)屬訴訟費用,先由異議人墊支,待判決確定再由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原裁定核定訴訟費用額時,卻剔除該筆申請建築線費用,並不合理等語。
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訴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三、異議人於本案事件為原告。就本案事件審理期間,本院先於
105 年8 月4 日以雄院和民煌104 訴427 字第1051028659號函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就分割土地在分割後可否申請建築執照予以說明,經該局於105 年8 月25日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6215800 號函復因未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無法核判私設道路是否符合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並請本院再檢附建築指示(定)圖以利該局核判;本院因而於105年11月3 日通知詢問異議人及另名原告林甬君是否先申請建築線指示圖。異議人即於105 年12月1 日陳報已委託建築師申請分割土地之建築線指示圖,並待指示圖核發後再修正分割方案圖等情,業經調閱卷宗予以查認。
四、基上,異議人因本院為求查認分割土地如欲採行一定之分割方案,可否申請建築執照之心證形成理由必要,請異議人提供建築線指示圖,此見本案事件判決就其心證理由敘及「原告主張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而觀諸該分割方案之分割後各筆土地,其形狀均屬方正、完整,均顧及其上建物之存續性,並有劃設私設道路(即附圖所示暫編地號13
8 、A )供分割後之各該土地通行,而得藉此串聯鄰接之中崙路、中崙路113 巷與145 巷等道路,不致形成袋地之情事,有本院勘驗筆錄與所附照片可佐(見本院卷一第9 頁至第11頁;卷三第181 頁至第195 頁)。該分割方案復就是否符合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而得單獨申請建築,以及是否應留設迴車道、留設之位置與長寬為何等節,業經對照系爭土地建築線指示(定)圖,並陸續依高雄市工務局函文及所引相關法規進行修正、刪改,最終以與上開條例規定相合之第十一次分割分案作為定案」【見事實及理由欄五、(三)、2 】,可見該筆申請建築線指示圖之費用,為本案事件所必要之費用支出。
五、綜上,本件訴訟費用除原裁定所認定之第一審裁判費17,24514元、鑑定費46,000元、複丈費62,4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630 元及戶政規費900 元外,尚應列入建築指示線申請費44,000元,合計171,175 元。原裁定未將建築線指示申請費用列入訴訟費用,尚有違誤,異議人請求廢棄,為有理由。故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編號1 所示之相對人係因繼承而繼受分割土地之應有部分,則就本案事件之訴訟費用依繼承關係應連帶負擔,併此敘明。
六、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附表>┌──┬─────────────┬────────┬────────┬───────┐│編號│土地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訴訟費用 │備註 │├──┼─────────────┼────────┼────────┼───────┤│1 │黃在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祐│2/36 │9,510元 │編號1 所示之相││ │勲、黃倚菲、陳黃合、陳聰田│ │ │對人應連帶負擔││ │、陳寶惠、陳寶玲、陳惠淑、│ │ │9,510元。 ││ │陳淑真、吳麗美、陳淑芬、陳│ │ │ ││ │淑貞、陳淑娥、陳如玉、陳慧│ │ │ ││ │琴、陳米蓁、黃陳碧霞、陳素│ │ │ ││ │月、陳蘇玉枝、陳紹安、陳志│ │ │ ││ │銘、陳姵瑜、蔡王玉霞、王天│ │ │ ││ │賀、王文政、王瑞立、羅王秀│ │ │ ││ │蓮、王玉燕、王秀雲) │ │ │ │├──┼─────────────┼────────┼────────┼───────┤│2 │黃明耀 │1/48 │3,566元 │ │├──┼─────────────┼────────┼────────┼───────┤│3 │黃金治 │1/24 │7,132元 │ │├──┼─────────────┼────────┼────────┼───────┤│4 │黃善長 │1/12 │14,265元 │ │├──┼─────────────┼────────┼────────┼───────┤│5 │黃天福 │1/12 │14,265元 │ │├──┼─────────────┼────────┼────────┼───────┤│6 │黃世昌 │7/108 │11,095元 │ │├──┼─────────────┼────────┼────────┼───────┤│7 │黃居財 │7/216 │5,547元 │ │├──┼─────────────┼────────┼────────┼───────┤│8 │黃居文 │7/216 │5,547元 │ │├──┼─────────────┼────────┼────────┼───────┤│9 │黃清楚 │47/216 │37,246元 │ │├──┼─────────────┼────────┼────────┼───────┤│10 │黃泳清 │1/12 │14,265元 │ │├──┼─────────────┼────────┼────────┼───────┤│11 │黃啓富 │1/48 │3,566元 │ │├──┼─────────────┼────────┼────────┼───────┤│12 │黃盟升 │1/12 │14,265元 │ │├──┼─────────────┼────────┼────────┼───────┤│13 │林甬原 │5/144 │5,944元 │ │├──┼─────────────┼────────┼────────┼───────┤│14 │黃幸婷 │4/144 │4,755元 │ │├──┴─────────────┼────────┼────────┼───────┤│15 │黃榮助 │ │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