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抗 告 人林季鋆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銘間因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