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110 年度仲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