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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字第 63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字第637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盧裕民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珧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競合係指相同之債權人,依給付內容不同之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執行標的,先後聲請強制執行而言,此或稱執行程序之競合。又二強制執行程序彼此目的相同,而其執行命令內容或執行方法牴觸者,成立在前之執行名義因後成立之執行名義而喪失其執行力。

二、查,聲請人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53號、110年度家暫字第4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699號、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969號調解程序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與未成年子女盧O亭、盧O彣、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會面交往,經本院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在案。執行程序進行中,相對人向高少家法院提起請求撤銷暫時處分,經高少家法院於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家暫聲字第3號,裁定「系爭調解筆錄及系爭裁定均應予以撤銷」,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高少家法院以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受理後,於同年12月20日達成和解。和解成立內容為「聲請人在該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等事件,調解成立、和解成立或法院裁判確定前,得於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10時,由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盧O彣、盧O亭送至聲請人住所,同日晚上8時由相對人接回盧O彣;隔日上午10時由相對人將盧O彣送至聲請人上開住所,同日晚上8時由聲請人家人陪同將盧O彣、盧O亭送至高雄市○○區○○路○○號麥當勞」,有上開裁定及和解筆錄等影本在卷可佐。就與未成年子女盧O亭、盧O彣之會面交往,於系爭裁定及調解筆錄成立後,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未成年子女盧O彣、盧O亭之會面交往,再成立訴訟上和解,是渠等對於會面交往之權利義務關係,嗣後需依上開和解筆錄履行。是上開和解筆錄成立後,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及調解筆錄之請求權及執行力均消滅,聲請人自不得執之為執行名義聲請為會面交往之執行。準此,本院自應裁定駁回本件會面交往之執行。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一、盧O彣部分:聲請人得於每月份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0時,由相對人送至聲請人住所,並於翌日晚上8時前,由聲請人送回麥當勞沿海店。

二、盧O亭部分:分三階段,於第三階段至本案調解、和解成立、撤回終結或裁定確定前,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0時起至兩造協議地點,若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則定於麥當勞高雄沿海店,並於翌日晚上下午8時前將盧O亭送回。

裁判案由:會面交往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