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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蔡期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107年9月1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9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疫情影響導致收入減少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前分別於108年及109年間各分別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案1年,經本院108年司消債聲字第22號及109年司消債聲字第22號裁定准許,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而債務人此次具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減班收入減少,導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請求自110年8月至111年7月停止履行一年等節。惟查債務人前次已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合計2年,依同條例第75條第1項延長期限不得逾兩年,故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如債務人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可依同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