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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 吳英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合計14,32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325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