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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1號異 議 人 蘇偉鴻

蘇偉玄異議人與聲請人蘇銘興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異議人蘇偉鴻、蘇偉玄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原本(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未有異議人之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