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簡雅惠即匯合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匯合天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清算完結,其清算期間內之各項結算簿冊亦經股東於110 年5 月25日股東會承認,依公司法第332 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 年5 月25日相對人(清算完結)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帳簿及文件保存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7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司司字第9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
爰依前揭規定,指定簡雅惠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