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曾頌文代 理 人 林宜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章如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職務,並聲請為關係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新臨時管理人,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