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蔡淵泉相 對 人 欣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