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江金鴛會計師相 對 人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順德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