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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江金鴛會計師相 對 人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順德上列聲請人就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109 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江金鴛會計師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應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須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及檢查之年度、項目、內容等情,又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是其報酬之衡量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而關於檢查人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 年司字第31號選派檢查人事件選派為相對人公司業務檢查人,已完成檢查報告,依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及服務工時,以時薪新臺幣(下同)3,

500 元計算,請求核定總報酬額為21萬元,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相對人之董事長薛順德、董事劉沛語、董事胡瑞香及監察人洪素卿則共同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未明列請求細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標準為何,均未清楚說明,請求報酬金額與其勞務付出不成正本;又檢查人至相對人處查帳時數僅有19小時,多數資料均係相對人之會計人員主動提供,檢查報告內中諸多表格亦是相對人會計人員填載提出;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會計師執行業務收入標準,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等程序費用僅4 萬5,000 元,而聲請人就本件檢查業務請求報酬21萬元,實有過高之嫌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公司股東蔡玉麗前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1號裁定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於109 年9 月10日裁定選派江金鴛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下稱原裁定),經相對人抗告後,本院於109 年10月16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下稱抗告裁定),將檢查項目限縮自108 年11月1 日起,而駁回其餘抗告,後蔡玉麗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1月27日以109 年度非抗字第21號廢棄抗告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經本院110 年5 月24日以110 年度抗更一字第1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原裁定始告確定,是聲請人始依原裁定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 起至今之與股東往來相關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產情形及其文件紀錄。而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檢查人後,已完成相對人107 年1 月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業據提出檢查報告一份到院。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年度共長達3 個會計年度、及檢查工作之內容、檢查報告所載之項目明細及檢查發現,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另考量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1,600 萬元(109 年司字第31號卷第87頁) 及檢查金額均遠高於資本額等情,及依稽徵機關核算109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1 點第1 款第4 目規定,計算律師擔任檢查人之收入額,可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以相對人上開資本總額,聲請人請求21萬元之請求報酬,並無顯不合理之處。

況依附表項目2 之外勤查核時數,聲請人僅聲報10小時之工作時數,較之相對人董監事主張之檢查人至相對人公司處之外勤工作時數為19小時以觀,檢查人亦無浮報工作時數之情,本院另參酌檢查報告就公司財務狀況、歷年股東往來交易狀況之檢查情形及異常情形有無等均有詳加紀錄及說明;綜合上情,認本件檢查人之如附表所示工時為60小時,並以每小時3,500 元計算工作報酬,檢查人請求本院酌定檢查工作報酬為21萬元,尚屬合理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附表┌───┬────┬────┬──────────┬─────┬──────┬───────┐│項目 │類別 │負責職級│工作內容 │服務時數 │服務公費 │服務公費(元)││ │ │ │ │(小時) │(元)/ 小時│ │├───┼────┼────┼──────────┼─────┼──────┼───────┤│ 1 │事前規劃│檢查人 │檢視訴訟文件、擬定查│ 5 │ 3,500 │ 17,500 ││ │ │ │核程序等 │ │ │ │├───┼────┼────┼──────────┼─────┼──────┼───────┤│ 2 │外勤查核│檢查人 │覆核相對人公司107 至│ 10 │ 3,500 │ 35,000 ││ │ │ │109 年度財物報表、財│ │ │ ││ │ │ │稅務簽證報告、股東往│ │ │ ││ │ │ │來分類帳、核對存摺、│ │ │ ││ │ │ │支存對帳單及交易憑證│ │ │ ││ │ │ │等 │ │ │ │├───┼────┼────┼──────────┼─────┼──────┼───────┤│ 3 │審視文件│檢查人 │分析、詢問並檢視107 │ 25 │ 3,500 │ 87,500 ││ │ │ │至109 年度股東往來交│ │ │ ││ │ │ │易之內外部憑證等 │ │ │ │├───┼────┼────┼──────────┼─────┼──────┼───────┤│ 4 │出具檢查│檢查人 │歸納彙整報告 │ 20 │ 3,500 │ 70,000 ││ │報告 │ │ │ │ │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