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江百易律師即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54號裁定選任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信普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11年9月5日裁定清算期間展延至112年3月6日,惟因清算事務繁瑣,信普公司有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經領回後,現等待行政執行署進行分配後,方能進行清算損益表製作,故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