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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被上訴人 展銘企業行即劉銘被上訴人 顧金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