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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葉國一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被上訴人 張禾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績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聘用被上訴人招攬工程,約定上訴人應按伊所招攬工程之工程款10%計付業績獎金,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所招攬之工程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6之當代五合院大樓工程,兩造同意業績獎金以工程款之7.8%計算,然上訴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業績獎金合計新台幣(下同)155,043元未給付,經扣除觀山觀海大樓補貼10,000元及被上訴人借支8,000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7,043元。並聲明: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7,0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原審逾此範圍之請求,未據附帶上訴,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附表編號4之捷運純品大樓工程因虧損,被上訴人同意不支領業績獎金;附表編號5好思嘉大樓僅支付第1期工程款180,000元,因被上訴人向國稅局檢舉上訴人逃漏稅,行政執行署乃對好思家大樓等業主發扣押命令,扣押上訴人之工程款,好思家大樓管委會遂與上訴人解除契約,契約既已解除,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業績獎金,事隔數月後,其他業務人員再與好思家大樓重新簽約而完成工程,此與被上訴人無關,是編號5好思嘉大樓之工程款應為180,000元;編號6之當代五合院大樓,其中153,280元工程款之業績獎金11,955元,伊已給付予被上訴人;除扣除觀山觀海大樓被上訴人應補貼10,000元及被上訴人向伊借支8,000元外,另被上訴人於108年9月26日向奪標大樓管委會收取工程款50,000元,扣除業績獎金5,000元,應繳回工程款45,000元,但未繳回上訴人,爰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2,043元本息(137,043元業績獎金-上訴人得抵銷45,000元=92,043元),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依聲請為附條件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暨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就附表編號1、2、3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業績獎金金額不爭執。

㈡兩造間約定之業績獎金原則上為契約金額10%,僅有「當代五合院」大樓另行約定為7.8%。

㈢被上訴人承辦原判決附表編號4、5、6業務,上訴人因此簽訂如附表編號4、5、6工程款欄所示之金額。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請求附表編號4、5、6業績獎金有無理由?㈡上訴人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2、3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2

、3所示業績獎金金額一節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21頁背面)。是被上訴人請求附表編號1、2、3業績獎金金額合計17,300元(計算式:2,500元+2,800元+12,000元=17,300元),應屬有理。

㈡被上訴人請求附表編號4、5、6業績獎金有無理由?①附表編號4部分:

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承辦附表編號4業務,上訴人因此簽訂如附表編號4工程款欄所示之金額一節,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21頁背面),惟辯稱被上訴人同意不領取附表編號4業績獎金,並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為憑(本院卷第19頁),被上訴人則主張其之前同意不支領報酬係因虧損,但後來其到現場才發現是因為工程品質不良,上訴人才請不到款,所以不同意不支領報酬云云(原審卷第90頁)。經查:觀之兩造2019年9月13日LINE對話內容,上訴人LINE:「捷運純品。建元外牆建元。白鐵水盤。都虧錢會。利潤超薄,這樣我要怎麼給你錢」,被上訴人回LINE:「沒關係的,看經理你的決定」等語,有LINE對話內容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被上訴人上開對話內容僅稱「沒關係的,看經理你的決定」等語,並未附帶條件,堪認被上訴人已同意不領取捷運純品即附表編號4業績獎金,被上訴人既已同意不領取附表編號4獎金,其請求該部分業績獎金,自屬無理。

②附表編號5部分:

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承辦附表編號5業務,上訴人因此簽訂如附表編號5工程款欄所示之金額一節,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21頁背面),惟辯稱:附表編號5工程上訴人僅領得180,000元工程款就遭好思家大樓解約,嗣後才經新的業務人員與好思家大樓重訂契約,好思家大樓業績獎金最多應以18,000元認定云云。查,就兩造業績獎金如何計算一節,上訴人稱係以簽約金額比例計算,有上訴人民事補正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見該書狀第二點),而該工程以契約金額10%計算,且上訴人承辦好思家大樓業務,上訴人因此與好思家大樓管委會簽訂903,500元工程契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1頁背面),並有工程承攬合約書附卷可稽(原審雄司簡調卷第37頁),堪認屬實。兩造就業績獎金既約定以簽約金額10%計算,本件簽約金額903,500元,上訴人依約應給付業績獎金90,350元(計算式:903,500元×10%=90,350元),上訴人嗣後縱因欠稅等事由遭好思家大樓管委會解除契約,亦無礙被上訴人得依兩造契約約定內容即契約金額10%計算業務獎金主張權利。是被上訴人請求附表編5業績獎金90,350元,自屬有據。

③附表編號6部分:

附表編號6工程款有2筆,其中153,280元工程款部分,上訴人已經給付被上訴人業績獎金11,955元,另一筆242,800元工程款部分,上訴人則未給付業績獎金18,938元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3頁),故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6請求18,93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㈢綜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業績獎金為126,588元(

計算式:17,300元+90,350元+18,938元=126,588元),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支8,000元及觀山觀海大樓補貼上訴人10,000元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業績獎金108,588元(計算式:126,588元-8,000元-10,000元=108,588元)。

㈣上訴人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8年9月26日向奪標大樓管委會收取工程款50,000元,但未繳回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抵銷等語,被上訴人雖不否認其已收取奪標大樓工程款50,000元,惟主張扣除獎金5,000元後,已將45,000元繳回上訴人等語,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有繳回上開款項,就被上訴人主張有繳回上開款項一節,自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被上訴人並未能提出相關具體實證以佐其說,實難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斷,被上訴人收取奪標大樓工程款50,000元,扣除獎金5,000元後,應將45,000元繳回上訴人,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已繳回,上訴人主張以上開被上訴人應繳回之45,000元抵銷,應屬有理,抵銷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3,588元(108,588元-45,000元=63,588元)。

五、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業績獎金63,5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21日(原審雄司簡調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超過上開範圍部分,則無理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及就該部分宣告假執行,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即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判決該部分,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則無理由,應駁回該部分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附表┌──┬─────────┬─────┬───────────┐│編號│工程名稱 │ 工程款 │ 業績獎金 │├──┼─────────┼─────┼───────────┤│ 1 │聯上真品大樓 │ 25,000元 │ 2,500元 │├──┼─────────┼─────┼───────────┤│ 2 │中華企業聯盟大樓 │ 28,000元 │ 2,800元 │├──┼─────────┼─────┼───────────┤│ 3 │夢皇家大樓 │120,000元 │ 12,000元 │├──┼─────────┼─────┼───────────┤│ 4 │捷運純品大樓 │165,000元 │ 16,500元 │├──┼─────────┼─────┼───────────┤│ 5 │好思家大樓 │903,500元 │ 90,350元 │├──┼─────────┼─────┼───────────┤│ 6 │當代五合院大樓 │153,280元 │153,280元之7.8%為11,9││ │ │242,800元 │55元,242,800元之7.8%││ │ │ │為18,938元,合計30,893││ │ │ │元 │├──┴─────────┴─────┴───────────┤│ 合計:155,043元 │└──────────────────────────────┘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