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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6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林郁婷陳慧凱被 告 明春機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楊明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