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鍾寧
高翊涵上列原告與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1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