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邱文勇原告前對被告金中聯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作成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該調解最終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惟被告屆期未給付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調解協議之金額6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