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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1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被 告 民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蕙民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2月1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