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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對相對人劉金潾(原名劉德祖)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