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6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勝億工程行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