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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2號原 告 唐基誠原告與被告李國裕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