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原 告 鄭怡菁
潘思如原告與被告凃秀奉即高雄市私立芯瑜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為原告請求加班費等事項,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36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元(000 -000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附表: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價│原應徵收第│得暫免徵│應繳裁判費 ││ │ │額 │一審裁判費│收裁判費│ (C) ││ │ │ │(A) │(小數點│【計算式:C ││ │ │ │ │以下四捨│=A-B】 ││ │ │ │ │五入) │ ││ │ │ │ │(B ) │ ││ │ │ │ │ │ │├──┼───┼─────┼─────┼────┼──────┤│1 │鄭怡菁│120,174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2 │潘思如│89,170元 │1,000元 │667元 │333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