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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0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本件原告與被告美化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