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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靜蓉即孕丞健康餐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891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