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原告與被告劉全仁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 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895元(計算式:11,395-500=10,8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