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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 告 陳培源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費新台幣(下同)80萬3,000 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500 萬元、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共計78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319 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78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日期: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