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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劉和春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鍾韻聿律師被 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答辯三狀第7頁記載「若認原告主張勞退提撥有理由…則被告依法就已支出之提撥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4,400元為抵銷之抗辯」,是否僅就原告請求提撥勞退金部分主張抵銷,不主張與原告其他請求抵銷?抵銷債權即104,4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原告對被告已給付勞退金104,400元之事實有無爭執?繕本均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