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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台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5,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因本件為請求退休金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789元(47,683×2/3=31788.6,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15,894元(計算式:47,683-31,789=15,89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