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41號原 告 陳柏霖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鼎晟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0 元(即本件房屋及土地之買賣契約價金,計算式:2,940,000 元+4,360,000 元=7,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324元外,尚應補繳44,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