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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訴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42號原 告 曹耀輝被 告 宋永賢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號左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惟遭被告所否認,故認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查系爭房屋所在地在高雄市鳥松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