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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訴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原 告 王智雄被 告 孫武正被 告 曾立賢被 告 邱祥銘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在被告曾立賢與被告邱祥銘共同欺騙原告,隱瞞被告邱祥銘所有之系爭房地為凶宅之事實,導致原告誤買系爭房地而支出各項費用;嗣原告在被告曾立賢仲介下,將系爭房地出售予被告孫武正,被告孫武正違反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未給付買賣價金尾款,故請求被告被告曾立賢與被告邱祥銘賠償其損害、請求被告孫武正給付買賣價金之尾款。經查,依兩造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第九條第四項均約定,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以系爭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房地坐落高雄市楠梓區。是以兩造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且本件並未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