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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