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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李秀霞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被 告 王浩溢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