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李宇軒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家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笠燁
參 加 人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樂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