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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建字第49號原 告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賢德原 告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被 告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連賞訴訟代理人 吳宗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4,133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1,45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444,133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832,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撤回就SD420W鋼筋部分工程款之請求,並就利息部分為減縮(卷二第225頁),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94,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卷二第

225、226、239頁),僅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和平校區校舍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招標,由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以共同投標方式,以新臺幣(下同)163,590,000元得標,並於同年12月13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嗣於同年月27日開工,工期600日曆天,原預定108年8月18日竣工,惟實際於108年12月24日竣工,109年6月10日驗收合格,與原約定完工日期相差128日,經被告扣除變更設計增加工期42天、雨天展延工期日數13.5日、辦理考試及天候因素而展延42.5天後(被告就其中17日以不計工期、81日以展延工期計算),認定逾期天數30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7條第1款約定按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1計罰,共罰款491萬9,670元,並自工程款中扣除。然原告於施工期間,因天候影響(天雨)致無法施工52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款約定及民法第230條規定,應免負遲延責任,然被告竟因監造單位誤引契約條文解釋,未依約核准展延;另加計108年12月14日被告同意因考試展延工期1日,原告實無逾期。

被告扣罰逾期違約金自無契約或法律上之依據,原告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及承攬報酬請求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30天之逾期罰款4,919,670元。又系爭工程既經被告認定應展延工期81日,且因天候影響應再展延30日(即前開被告應同意展延之51日,但因僅逾期30日,故以30日計算),合計系爭工程展延工期111日,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約定、民法第227之2第1項及第49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工期延長111天所增加之管理費用147萬4,916元(含稅,計算式為全工期為600日,展延比例為18.5%,600日工程管理費7,592,877元×18.5%×1.05=1,474,916元),原告共得向被告請求6,394,586元(4,919,670元+1,474,916元=6,394,586元)。故爰民法第179條、承攬報酬請求權、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約定、民法第227之2第1項及第49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394,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㈡、願提供擔保,請准予以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在擬定工程預定進度表時,本即應考量正常降雨對於工程進度影響而調整因應,非後續遇雨即要求展延工程,系爭工程之晴雨天判定,係由原告依契約規定時限內提出佐證資料後,經監造單位常駐施工現場,依工地現實狀況即時審查提出建議天數,再交由被告核定得展延天數,已就颱風、豪雨及大雨等激烈氣候等是否影響正常工作進行納入考量,故並無不依約核准之情形,況日曆天計算工期,於雨天是否再核予展延工期,係屬於機關裁量權,非於雨天即可申請工期展延,若屢被限縮將導致主導權落於廠商公務無法順利推展。原告遲延工期之原因,實乃原告排定之施工網圖編排、調整錯誤,及對於資源預估、調配不當,在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機電室內配線工程未預留足夠時間而造成逾期,教育部於108年5月31日查核時即認S-CURVE斜率過陡而不合理,故原告以天候因素為由要求再展延52日,顯無理由。另被告原於108年6月1日、15、16日辦理國家考試要求原告停工,並同意展延工期,然現發現原告於該3日仍有施工,故不應展延;108年12月14日被告雖亦有要求原告停工,並展延工期1日,但該日原告亦有施工,且斯時系爭工程業已逾期,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7條第1項逾期違約金應將所有日期(含假日)納入,故不予扣除。至原告所稱之工程管理費實包含營造綜合保險費(含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竣工後點加業主前管理維護清潔費,下合稱系爭保費),系爭保費不因工程展延而有所增加。又同意以展延工期計算之81日,分別為變更設計增加工期42天、雨天展延工期日數13.5日、機關及其他辦理考試而展延42.5日,惟在被告變更設計時,業已編列工程管理費予原告,故因被告變更設計而展延之42日,並無額外工程管理費支出;另工程計算為日曆天,間接管理費依日曆天之出勤及管理方式估算,原告應於投標時應將天候狀況納入考量估算相關費用,故雨天展延應自行承擔;至機關及其他辦理考試時,工地為停工狀態且僅留必要人員於施工現場,出勤狀況與平常日曆天之出勤狀況有所區別,原告僅得依停工狀態之實際管銷、設備租用狀況核計,原告應提出相關佐證,方得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

四、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系爭工程招標,由原告共同得標,由常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常暉公司)為代表廠商於106年12月13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工程契約。

㈡、系爭工程於106年12月27日開工,約定工期600日曆天,預計108年8月18日竣工,實際於108年12月24日竣工,109年6月10日驗收合格,與原約定完工日相差128日。於工程期間被告同意展延98日:⑴機關及其他考試展延工期同意展延42.5日、⑵雨天展延工期日數為13.5日、⑶變更設計展延工期42日。

故被告計算結果原告違約逾期天數為30日(卷二第227頁)。

㈢、系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163,988,624元(卷二第25頁)。

㈣、若原告請求有理由,被告應給付之遲延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卷二第226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系爭工程應展延工期日數,及原告是否得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部分:

1、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3款約定,履約期限內,有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機關命其停工(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機關,並於45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要徑核定之(卷一第39頁)。經查,原告曾因雨天無法施工,提據工作日誌、照片、逐時氣象資料等向被告申請展延工期共65.5日,並經監造單位許崇堯建築師事務所提出建議,被告僅核准13.5日,其餘52日不予核准(未核准之日期、天數、申請事由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常暉公司、許崇堯建築事務所、被告函文在卷可佐(卷三第27至379頁),應堪認定。

2、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工期為600日曆天,預計於108年8月18日完工,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開工,於108年12月24日竣工,經扣除被告於工期時同意展延之工期98日後(機關及其他考試42.5日、雨天展延13.5日、變更設計42日),仍逾期30日。惟原告否認之,並以其工程期間因多日遇雨天不能施工52日,應再展延工期52日,故原告並未逾期等語置辯,經查:

⑴、按是否符合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而得申請展延工期之判斷,

應依當日之降雨情形、預定施工項目、現場實際施作等具體情事審認。原告主張其有52日因下雨影響施作乙情,業據其提出前開施工日誌、照片、逐時氣象資料為據。依前開資料送請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下稱土木技師公會),認應再給予展延28.5日,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11)省土技字第6178號鑑定報告(下稱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卷二第307至397頁),本院審酌該會依據系爭工程之施工網圖、工程監造報表,及當日施工工項、雨量、工地現場狀況、施工工項是否為要徑,所屬工項是否會受該等雨量或天候之影響、工程慣例(如上午出工前下雨,當日即停工,因工人一走散,即無法再召回等),本於專業知識與工程經驗綜合判斷,自然具有高度憑信性,應堪採信;另本院亦參酌鑑定報告所採之基準,就108年8月20日認定不予展延。是系爭工程應再展延28.5日(應展延之日期、理由詳如附表所示),故原告得依雨天展延42日(28.5日+13.5日=42日)。

⑵、被告雖抗辯日曆天作為工期之工程,廠商通常已將天候因素

考慮在內,依系爭工程契約第9條第4項第3款應於預定進度表(即施工網狀圖)擬定時調整因應,非遇雨及得申請展延工期,應為原告施工網圖安排不當,導致S-CURVE斜率過陡,方會導致逾期;且監造單位常駐施工現場,依工地現實狀況即時審查提出建議天數,再交由被告核定得展延天數,已就颱風、豪雨及大雨等激烈氣候等是否影響正常工作進行納入考量;又是否同意展延應為被告裁量權等語置辯。惟查:

①、系爭工程契約第9條為就施工管理之約定,固於同條第4項第1

款、第3款要求廠商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送請機關核定,並促請廠商在擬定預定進度表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天候對契約之影響。惟並未排除工程要徑受天候影響不能施工時得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申請展延之約定;且倘已擬定施工計畫表,即不得申請因天候展延,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2點自不會將天候影響無法施工納入可展延工期之原因。再者,工期展延之情形甚多,若有其他事由導致工期變動、展延,皆會因此而無法趕上預定進度,本件施工網狀圖,共有106年12月4日、108年1月17日及108年11月29日三個版本(下依序稱版本1、2、3),編列之施工工期分別為600日、658日、681日,係為配合各階段之工期展延而據以調整施工網狀圖,被告於開工後至版本2前,即多次以考試停工、變更設計展延工期達84日,此無法預料之情形,實無從藉由開工前擬定之施工網狀圖排除天候之影響。被告抗辯原告應於施工網狀圖時考量天候因素,不得再以天候原因展延工期云云,難謂可採。

②、復就網圖編排乙節,經本院送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為「

被告所提供版本1、2、3之施工網狀圖,係為配合各階段之工期展延而據以調整施工網狀圖。經核,該施工網狀圖尚無編排不當而造成其受雨天影響逾期之情事,施工網圖係供工程施作時,施工進度控制之參考依據,惟不涉因其編排不當,導致工程逾期之成因,且施工網圖於施工前,均業獲主辦單位及監造單位核定在案,且工程每日之出工數、工率與施工網圖之斜率控管,均係為監造單位於每日施工過程中,所需掌控之要項之一,非依據現階段之資料所能予以評斷」,此有鑑定報告、補充鑑定意見可佐(卷二第321頁,卷四第163頁),況系爭工程業有監造單位得協助被告就施工網圖之審核,原告所提出之施工網圖既經被告核定,被告自難以網圖編排不當作為可歸責原告之事由。且參以被告所製作之展延工期文號目錄及分類表(卷二第76頁),至108年1月17日時,業已展延工期84日,但版本2之施工網狀圖僅編排工期658日;於108年11月29日,應展延工期至少98日(不計本次鑑定新增之工期),但版本3之施工網狀圖僅編排681日,在該網狀圖未能實際顯現工期情形下,難以該等施工網狀圖之預計施工進度(S-CURVE)推認編排不當。

③、又系爭工程契約為私法契約,無公權力行使之問題,就系爭

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係為解決因不可歸責原告事由而導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需展延工期之情形,故其向機關申請、機關審酌其情形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應僅為辦理展延工期之程序,倘符合展延之情形,被告應予以核准,始符合契約本旨,並無任憑己意「裁量」之餘地,是被告抗辯是否准予展延工期,為其裁量權云云,亦非可採。

④、再者,原告第一次申請107年5月8日、9日申請因雨無法施工

應展延工期時,監造單位表明確實有下雨影響施工之情形,建議應展延工期2日,惟被告自行解釋應僅有激烈天氣狀況,如颱風、豪大雨等天然災害導致停班停課者方得展延工期(下稱系爭解釋),並依系爭解釋決定是否核准展延,此有兩造函文、許崇堯建築師事務所函文附卷可考(卷三第31至47頁)。此後,凡原告申請展延工期,監造單位亦參以系爭解釋為基準,作為展延工期之建議,此有前開常暉公司、許崇堯建築事務所、被告函文可稽(卷三第27至379頁)。惟關於延長工期之事由,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僅約定「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並未約定僅限於特殊天氣方得展延工期,亦無其他佐證足以推論兩造有此約定,故如未達到劇烈天氣,只要因天候因素無法施工,即不可歸責於廠商,自應有延長工期之必要。又原告歷次申請展延工期,皆採事後通知並其後補正相關事證,監造單位收受後方為回覆建議,故監造單位顯非依現場狀況即時審查;且所謂監造係監督營造業施工人員,按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而監造單位為建築師,其技術範疇主要為建築物之設計規劃;而關於土木工程之施工設計、施工方法、工程技術等則屬土木技師之專業範疇,故就建築物土建過程,其工程內容是否遇雨等而受影響,應為土木技師更為專業可信,是被告辯稱其考量監造單位之建議、系爭解釋已符合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展延工期之約款,自難採認。

3、被告另抗辯於108年6月1日、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6日、108年12月14日雖曾同意因其他國家考試展延工期,但原告實際仍有施工,故不應算入展延工期日等語。經查,上開4日被告固曾同意展延工期,此有被告提出之展延工期文號目錄及分類表、被告函文在卷可考(卷二第76頁、243)。惟被告係為辦理考試期間命原告停工,因此展延工期,然依據被告所提供予鑑定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得知,原告於上開期間內均有施工,可見其仍得進行工項,難認因此受影影響遲誤工期,是被告於結算時將該等日期自展延日數中扣除,亦屬合理,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卷二第319頁),是原告因機關及其他考試應展延之工期應為39.5日(42.5-3=39.5日,108年12月14日本不在計算展延日數內)。原告雖主張兩造就此4天已達成展延工期之合意云云,惟誠前所述,被告係基於其命原告停工之情形下,對於施工作業造成影響,故同意展延工期,此亦與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項得展延情形相符,但原告並未因此停工,故難認被告對於原告未停工之情形下,同意展延工期而有合意。原告另主張其中3日(108年6月15日、16日、108年12月14日)僅得施作非要徑工程,工程要徑受影響云云,然工程進度之施作,本即有要徑、非要徑工程,若於非要徑工程中有業主有應辦事項時,非直接影響作業之工期,被告本可不予辦理工程展延,原告並未提出上開3日預計及應施作者為要徑之證明,自難此為由,主張應展延工期。

4、綜上,系爭工程工期為600日曆天,預計於108年8月18日完工,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開工,於108年12月24日竣工,與原約定完工日相差128日,惟系爭工程因被告設計變更展延42日,辦理機關及其他考試展延39.5日、雨天展延42日,是經扣除結果,原告遲延工期應為4.5日(128日-42日-39.5日-42日=4.5日)。

5、按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廠商之驗收扣款金額。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數量之金額),系爭工程契約第17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定有有明文(卷一第53、54頁)。

原告就系爭工程逾期4.5日,應給付被告737,949元(163,988,624元×1‰×4.5日=737,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逾期違約金,是被告僅得就工程款扣除此金額之逾期違約金;惟被告於系爭工程結算時,自工程款扣除逾期違約金4,919,670元未為給付,此有被告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如歷次書狀),是原告自依承攬契約再向被告請求4,181,721元之工程款(4,919,670元-737,949元=4,181,721元),自屬有據。

㈡、就原告請求展延工期之管理費用部分:

1、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約定,契約履約期間,因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停工)或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2、就系爭工程施工,確有管理費支出之必要,此有系爭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工程變更詳細價目表在卷可佐(卷一第140、第287、289頁)。而工程管理費乃承包商為完成工程標的物必要支出之費用,為工程成本之一,不僅與工程項目及數量,與工期之長短更有絕對必然之關係。因此在工期展延之情況下,承包商為完成系爭工程仍必須繼續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之增生與工期展延間確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展延工期占原工期之比例,及受影響的施工項目所造成承包商之人員、租金、利息、水電、機具維修保養折舊閒置或增加機具使用、施工效率管理、災損額外支出等間接費用支出及損失,為眾所周知事實。是此,承攬人實際完成之工作,縱使並未因展延工期而增加,但於展延工期期間,工程既尚未完工,承攬人仍須維持工地管理人力之編制,對於工地安全、工地保全、工地穩定等作業仍需依約進行,且相關之紀錄與查證作業,皆需正常執行,即使承攬人因展延工期而停工或部分停工,前開施工管理作業亦不因暫停施工或部分停工而中斷,故承攬人於展延工期期間仍須支出維持工地組織運作之前述相關人事、設備等管理費用之成本,因此,展延工期越長,承攬人所需負擔之管理費成本即越高,是工程管理費自為展延工期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查系爭工程預定工期為600日曆天,然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展延工期123.5日(設計變更展延42日,辦理機關及其他考試展延39.5日、雨天展延42日)。然:

⑴、設計變更展延42日部分:

被告業已於系爭工程設計變更時,於契約價金編列工程管理費予原告,此有系爭工程第一次設計變更契約書、詳細價目表在卷可佐(卷一第277至289頁),故被告就變更設計展延之工期,已給付工程管理費用,自不得再為請求。

⑵、關於辦理機關及其他考試展延39.5日:

係因被告辦理活動所致,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並無可歸責事由。從而,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規定,原告因展延之39.5日,就所增加之工程管理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是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展延39.5日之工程管理費。

⑶、雨天展延42日部分:

因下雨無法施工而展延工期,並不可歸責於被告,與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之規定不符,且因下雨展延工期所生之管理費,並非系爭工程契約約定之報酬,亦非屬民法第491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自不得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又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10項規定,已就是否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及可能增加成本部分,有所預見,並予以考量及分配,因下雨影響而需展延工期之情形,並非訂約當時所不能預料,而臺灣於南部主要降雨為4至6月之梅雨,及7、8月之颱風季節,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原告於106年11月1日簽立協議書共同投標,於得標後約定於簽約日(106年12月13日)起15日內開工,此有共同投標協議書、系爭工程契約書可佐(卷一第29、38頁),以工程期日為600日曆天,故原告對於其工程會歷經2個梅雨季節、颱風季節而無法施工,有所展延應會有所認識,而系爭工程就雨天展延之時間42日,並未超過所得合理預計南部雨季可能致展延工期之範圍,此部分管理費用之額外支出,可推認原告應考量在其投標計算之成本中,難認有情事變更之適用。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第第10項、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因下雨展延工期所生之工程管理費,應屬無據。

4、就工程管理費為若干,經本院送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一般工程慣例,工程管理費係編列於承包商利潤管理、營造綜合保險費中,尚無法分離工程管理費所佔之比例,其係依據施工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編列...於展延工期時,除非併同辦理該案之變更設計事宜,並因而增加該案之施工工程費用,則工程管理費等費用始可依前述比例調整增加,反之,依據一般工程契約之規定,工程管理費尚無法依據核定展延之工期,而額外給付該段期間之工程管理費」,此有鑑定報告可佐(卷二第321頁),觀其意旨因系爭工程管理費用因與利潤、營造綜合保險費等費用共同編列,不得直接以契約編列管理費之比例作為計算標準,亦難以核算展延期日之工程管理費若干,基此,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職權定期數額。依系爭工程契約所載,承包商管理費係屬於總表項次「

壹、十」項目及說明「廠商管理費及利潤與營造綜合保險費(含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竣工後點交業主前管理維護清潔費)〔約(壹、一~壹、七項)*5.2%〕」(壹、一~壹、七項工程費用為146,016,871元),此有詳細價目表可佐(卷一第140頁),而該比例並無約定管理費及系爭保費各佔比例為何,因保險費、管理維護清潔費價額非高,予以省略,以將管理費、利潤平均分拆之方式計算,系爭工程契約原約定每日管理費為6,327元(146,016,871元×5.2%÷2÷600日=6,327元),並加計營業稅5%。據此,原告因情事變更原則而得請求增加之管理費為262,412元(計算式:6,327元×39.5×1.05=262,412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理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核屬訴之選擇合併,即毋須再予審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4,181,721元、展延工期管理費262,412元,共4,444,13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5日起(卷一第2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附表項次 未核准日期 日數 申請事由 申請再核 准日期 是否核准之理由 應核准日數 備註 1 107年5月8、9日 2 該二日累計降雨量均在30mm以上,造成工地積水、鋪設鋼板濕滑與水泥漿澆置滲入雨水之虞,已無法安全施作,人員撤離。 107年5月8日、9日 ⑴施作内容: 該2日之前後作業係為TYPE1及TYPE2鑽掘樁(預疊樁,L=13m)施作,且該2日均無出工,屬擋土開挖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7年5月8日中24小時降水量為34.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16㎜(上午7時),107年5月9日中24小時降水量為33.5mm/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28.5mm(上午9時),降雨時間皆集中在上午6至10時。 ⑶判斷: 因預壘樁需吊裝鋼筋籠及現場澆注水泥砂漿,鋼筋籠且需加工組立綁紮或焊接固定,上述作業且在上午6至10時下雨時作業品質有疑慮,基礎施工工作環境不佳,一般上午無法施作,工班下午就停工,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7年5月8、9日予以展延2日。 2 2 107年6月11日 0.5 工區大雨致工地土壤泥濘與積水,影響要徑基礎開挖作業,因開挖後之土壤成為泥形濕狀,如強行開挖及運輸將造成環保及運輸問題。 107年6月11日 ⑴施作内容: 該日上午中間樁施作,下午無施作,屬擋土開挖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24小時降水量為29mm,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15.5mm(下午1時),降雨時間集上午12時至下午1時。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工區有積水情形,工作環境不佳及土壤需經翻曬,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7年6月11日予以展延0.5日。 0.5 3 107年6月14至18日、21至24日 9 工區大雨致工地土壤泥濘與積水,影響要徑基礎開挖作業,因開挖後之土壤成為泥形濕狀,如強行開挖及運輸將造成環保及運輸問題。 107年6月14日至18日、21、22日 ⑴施作内容: 107年6月1日為地質改良樁及止水樁施作。107年6月6日地改機具撤場。107年6月14日無出工,該日前面作業為點井抽水及預壘樁壓梁灌漿。107年6月26構造物開挖。107年6月15至18、21至23日均無出工,研判該段時間屬擋土開挖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7年6月1、6、24日沒有降雨,107年6月22、23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0.5㎜與4.0㎜。107年6月14、15、17、18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78、70.5、88及28.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22㎜(上午10)、24㎜(上午5時)、17mm(下午4時)、6㎜(上午4時)。107年6月16、21、22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19㎜、20.5與9.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8.5mm(下午6時)、7.5m㎜(上午2時)、4㎜(下午3時)。⑶其他狀況: 107年6月23日上午8至12時台電停電。 ⑷、判斷: 107年6月1、6、24沒有降雨。107年6月22、23日之24小時降水量為0.5㎜及4㎜,故無降雨問題。107年6月16日降雨時間在下午4至7時(2.5至8.5㎜)/107年6月21日年降雨時間在上午1至5時(0.5至7.5㎜)及下午2時(0.5㎜)/107年6月22日降雨時間在上午12(3㎜)、下午1時(2㎜)、下午3時(4㎜)下午7時(0.5㎜)/107年6月14至18、21、22依據工地照片顯示工區有積水情形,工作環境不佳及土壤需翻曬。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7年6月14至18、21至23日予以展延8日。 8 4 107年7月4至7日 4 連續大雨工地積水與泥濘、鋪設鋼板濕滑並伴隨電擊情況,如強行開挖及運輸將造成環保、運輸及施作人員職安風險問題,故無法進行作業。 107年7月4日至7日 ⑴施作内容: 107年7月4至7日無出工,107年7月8日因招生考試不計工期,107年7月9日為第一層土方運棄,研判該段時間屬擋土開挖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7年7月7日之24小時降水量為2.5㎜。107年7月4至6日至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61㎜、20㎜及51㎜,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13㎜(上午9時)、13.5㎜(上午9時)、34㎜(上午8時)。 ⑶判斷: 107年7月4至7日依據工地照片顯示工區有積水情形,工作環境不佳及土壤需翻曬。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7年7月4至7日予以展延4日。 4 5 107年8月26日 1 豪雨產生大量積水,欲積極抽水,但連續與間歇性雨勢不斷,夾雜泥砂流入部分完成組立基礎區域,使主要徑工項鋼筋綁紮無法接續作業 ,且材料運輸及裝卸受阻難以進行,須另行清除淤積砂泥,才可後續施工。 107年8月26日 ⑴施作内容: 107年8月26日無出工,107年8月27至30日下雨無出工,107年8月31日為筏基鋼筋綁紮,研判該段時間屬基礎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當日24小時降水量為15.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7㎜(上午7時)。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工區有積水情形,工作環境不佳及土壤需翻曬。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7年8月26日予以展延1日。 1 6 108年4月16日 1 工區大雨,影響主要徑鋼筋綁紮作業進行。 無 ⑴施作内容: 鋼筋吊運及2F室内1:3水泥砂漿粉刷,研判該段時間屬結構體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當日24小時降水量為3.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3mm(上午10時)。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無法顯示鋼筋綁紮時有積水情形,且當日降雨量少,本項次經鑑定不同意予以展延。 0 7 108年4月19、21日 2 工區大雨,導致主要徑六樓底板鋼筋組立作業停滯。 無 ⑴施作内容: 5F頂版鋼筋綁紮、水電配管及3F室内1:3水泥砂漿粉刷,研判該段時間因5F頂版鋼筋綁紮屬結構體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4月19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40.5㎜。108年4月19日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14㎜(下午4時),上午降雨時間在上午6時至8時及下午降雨時間在下午4時至5時。108年4月21日之24小時降水量為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3.5㎜(下午6時),上午無降雨時間、下午降雨時間在下午1時(儀器故障)及下午5時至7時。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結構體範圍内並無積水情形,且上午時8至下午4時間並無降雨(除下午1時儀器故障外)。本項次經鑑定不同意予以展延。 0 8 108年5月1、6、15、27、29日 5 因受惡劣天候影響主要徑RF結構體作業進行。 108年5月1日、6日 ⑴施作内容: 108年5月1、6、15、27日無出工,108年5月29日為7F柱牆鋼筋、模板施作,7F施工架施作,1F室内水性水泥漆施作,研判該段時間屬7F結構體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5月15、27、29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3.5㎜、5.5㎜及9.5㎜,降雨時間零星。108年5月1、6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72.5㎜及49.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31㎜(上午10時)、10㎜(下午7時),上午降雨時間108年5月1日在上午3至7時及上午10至12時(下午未降雨),108年5月6日在上午6至7時及上午9時至下午9時。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結構體範圍内無積水情形,108年5月15、27、29降雨時間零星及降雨量不大,至於108年5月1、6日大部分降雨在工地作業時間内。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8年5月1、6日予以展延2日。 2 9 108年6月4、10、12、14、23、25、29日 6.5 因受惡劣天候影響主要徑RF結構體作業進行 108年6月12日、14日 ⑴施作内容: 108年6月4、12、14、23、29日無出工。108年6月10日為6F頂版清水模。108年6月29日為7F頂版鋼筋清潔,研判該段時間屬6、7F結構體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6月4、29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7.5㎜及1.5㎜,降雨時間零星及量少。108年6月10、12、14、23、25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40.5㎜、28.5㎜、69㎜、16.5㎜及62㎜,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24㎜(下午4時)、6.5㎜(上午4時)、26㎜(上午7時)、10㎜(上午10時)、21㎜(上午11時),上午降雨(同工作時間)分別於上午7至11時、上午7至10時、上午8至9時、上午10至11時,至於下午降雨時間零星。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結構體範圍内無積水情形,108年6月4、10、23、25、29日降雨時間零星,至於108年6月12、14日大部分降雨在工地作業時間。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8年6月12、14日予以展延2日。 2 被告核准108年6月25日0.5日。 10 108年7月4、5、7、8、10、11、13、19、20、21、28日 10.5 因受惡劣天候影響結構體工程施作,無法持續進行施工。 108年7月5日、8日、11日、20日、21日 ⑴施作内容: A、108年7月7、8、20、21日無出工,108年7月4日為屋頂女兒牆模板封模。 B、108年7月5日為RF變電室柱牆模板封模、RF電梯坑頂蓋、屋頂女兒牆混凝土澆置。 C、108年7月10、11日為RF變電室柱牆模板封模及5F室内1:3水泥砂漿粉刷。 D、108年7月13日為RF電氣室頂版模版。 E、108年7月19日為水箱鋼筋綁紮。 F、108年7月28日為1F地坪及3F平頂批土油漆。 G、研判該段時間除108年7月28日非屬要徑工項,其餘屬RF結構體施工及要徑作業。 ⑵雨量: A、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7月19日僅於下午3時開始下雨及一小時降水量最多達83.5㎜(下午4時),該日被告已同意展延0.5日。 B、108年7月4、13、28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3.5㎜、8.5㎜及4㎜,降雨時間零星及量少。108年7月5、7、8、10、11、20、21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34㎜、15.5㎜、37.5㎜、29、60.5㎜、54㎜及32㎜,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16㎜(上午7時)、8.5㎜(下午4時)、13㎜(上午7時)、17㎜(下午11時)、23.5㎜(上午9時)、20.5㎜(上午5時)、27.5㎜(上午10時)。 ⑶判斷: A、依據工地照片顯示結構體範圍内無積水情形,108年7月4、7、10、13、28日降雨時間零星,至於108年7月5、8、11、20、21日大部分降雨在工地作業時間。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8年7月5、8、11、20、21日予以展延5日。 B、依據108年1月17日版施工進度表得知1F地坪及3F平頂批土油漆非屬要徑作業,且108年7月28日之24小時降水量僅4㎜,降雨時間零星及量少,不需展延。 5 被告核准108年7月19日0.5日。 11 108年8月14至16、19、21、25日 6 因受惡劣天候影響外牆泥作主要徑工項施工停滯。 108年8月14日至16、19日 ⑴其他原因停工: 108年8月14至16日(登革熱檢查停工3日)。 ⑵施作内容: 108年8月19、25日無出工。108年8月21日為6F鋁門窗安裝及4至7F輕隔間骨架施作。該段時間輕隔間骨架施作係屬要徑作業。 ⑶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8月19、21、25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25㎜、2.5㎜、37㎜,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12㎜(上午8時)、4.5㎜(上午4時)、9.5㎜(上午2時)。 ⑷判斷: 108年8月19日大部分降雨在工地作業時間。本項次經鑑定同意108年8月14至16、19日予以展延4日。 4 12 108年8月20日 0.5 同上 無 ⑴施作内容: 依據施工日誌及108年8月21日施工內容,108年8月20日應為7F鋁門窗安裝及4至7F輕隔間骨架、北側外牆施作。該段時間輕隔間骨架施作係屬要徑作業。 ⑶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8月20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5㎜,一小時降水量最多為1.5㎜(上午4時),上午降雨時間在上午4時至5時共2mm,下午降雨時間下午1時、3時至6時,每小時雨量0.5mm。 ⑷判斷: 108年8月20日上午施工時段並未降雨,下午施工時段雖有降雨,但施工作業大部分屬室內作業,較不受天候之影響,且下雨量少,應無展延之必要。 0 鑑定時誤將108年8月20日(半日)記載為108年8月2日(半日),故漏未鑑定,本院依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標準自行判定。 13 108年9月3、4、9、10日(每日各半天) 2 因受惡劣天候影響外牆裝修工程無法進行施工 無 ⑴施作内容: 108年9月3、4、9、10日等主要為6至7F内外牆面打底粉刷及厕所牆面打底粉刷、石英磚鋪貼,非屬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9月3、4、9、10日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5.5㎜、107.5㎜、10.5㎜、12㎜,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4㎜(下午6時)、35㎜(上午6時)、4㎜(下午8時)、8㎜(下午4時)。 ⑶判斷: 該期間依108年1月17日之施工進度表非屬要徑作業,本項次經鑑定不同意予以展延。 0 14 108年10月13、14日 2 因當日凌晨降雨,造成屋頂防水工程作業範圍內積水與面層含水量過高,導致施作停滯。 無 ⑴施作内容: 依據公共工程監造報表108年10月13、14日等主要施作內容為7F輕隔間及東、南、北側外牆泥作打底施作,係屬要徑作業。 ⑵雨量: 依據逐時氣象資料,108年10月13、14之24小時降水量分別為35㎜、0㎜,一小時降水量最多分別為34.5㎜(上午1時)、0㎜。 ⑶判斷: 依據工地照片顯示屋頂有積水情形,惟該2日皆有出工紀錄,施工作業大部分屬室內作業,較不受天候之影響,另屋頂防水工程作業非屬要徑作業,本項次經鑑定不同意予以展延。 0 合計 52 28.5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