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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玉蓮代 理 人 徐珮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第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各1分、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5頁),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5、6、8、9、10條所示,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董事員額、董事遴聘、董事連任及選任、董事會召集、委託代理出席及決議方法、業務及會計年度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4、14條所示,分別係依循法

規調整或會址搬遷,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一條 │第一條 │配合調整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九條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 ││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洋維│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 ││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以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 ││簡稱本會)。 │洋維士比集團教育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四條 │第四條 │會址搬遷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 ││中正二路175號6樓之1。 │中正二路175號31樓之1之2。 │ │├─────────────┼─────────────┼─────┤│第五條 │第五條 │配合調整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 ││職權如下: │職權如左: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 及運用。 │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晝之制定及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法之制定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定。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第六條 │配合調整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本會董事會董事由五人至二十│ ││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 ││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 ││給職。 │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 ││專長或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八條 │第八條 │配合調整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 ││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 ││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務。 │ ││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 ││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九條 │第九條 │配合調整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 ││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須│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過半數同意行之。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 ││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許後行之: │ ││一。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為必要之處分。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擬議。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 聘。 │ ││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召開董事會之七日前,應將開│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關許可後行之: │席指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 ││ 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主管機關核備。 │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 │ ││ 要處分。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 │ ││ 任。 │ │ ││六、解散之擬議。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 │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 │ ││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出。 │ │ │├─────────────┼─────────────┼─────┤│第十條 │第十條 │配合調整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曰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依相關期程規定,董事會應審│ ││下列事項: │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晝及經│備。 │ ││ 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 ││ 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支決算。 │ ││ 。 │二、本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 支預算。 │ ││ 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三、財產清冊。 │ ││ 五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 │ ││ 查。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配合調整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 ││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 ││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自│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 ││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 ││團體,應歸屬於符合本會宗旨│關團體。 │ ││之其他公益性財團法人或本會│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