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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建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都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都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都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八、十至十

三、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八、十至十

三、十五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都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

7 月2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8年10月4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業經董事會於109 年11月23日召開第九屆109 年度第2 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秘書長96年3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 、2 、5 、8 、10至13、15條,業據其提出109 年11月23日第9 屆109 年度第2 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名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 年2 月3 日許可變更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細繹其修正內容,其中第5 條涉及董事會職權之增訂、修正、第8 條涉及董事長之選任及代理順序,第10條涉及董事會之召集方式、要件、次數、決議方法、須特別決議之事項、董事出席方式等,第11條涉及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經費預算等文件之審定、查核流程,第12條規定系爭財團法人辦理業務計劃以外工作之程序要件,第13條涉及財產運用之修訂,第15條涉及系爭財團法人解散或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應辦理清算,及清算後剩餘財產之歸屬,性質上屬系爭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及補充,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變更,因認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章程第1 條之變更,僅增列系爭財團法人之法源依據,第

2 條之變更僅係增加業務項目,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目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依財團法人法││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規定辦理修正││ │定組織之,定名為「財│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 ││ │團法人高雄都會發展文│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 │教基金會」。 │人高雄都會發展文教基│ ││ │ │金會」。 │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高雄都會區│本會以促進高雄都會區│因應實務增加││ │之產業經營及人力資源│之產業經營及人力資源│業務項目。 ││ │品質、凝聚都會區發展│品質、凝聚都會區發展│ ││ │共識、拓展都會區對外│共識、拓展都會區對外│ ││ │聯繫之資源與關係、及│聯繫之資源與關係、及│ ││ │提升都會區整體公眾生│提升都會區整體公眾生│ ││ │活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活品質為宗旨,依有關│ ││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 │: │ ││ │一、推動產業發展、健│一、推動產業發展、健│ ││ │ 全經營環境。 │ 全經營環境。 │ ││ │二、舉辦教育訓練、促│二、舉辦教育訓練、促│ ││ │ 進人力資源發展。│ 進人力資源發展。│ ││ │三、倡導及推動社區發│三、倡導及推動社區發│ ││ │ 展共識。 │ 展共識。 │ ││ │四、倡導及推動環境保│四、倡導及推動環境保│ ││ │ 護工作。 │ 護工作。 │ ││ │五、倡導及推動維護治│五、倡導及推動維護治│ ││ │ 安、遵守法紀運動│ 安、遵守法紀運動│ ││ │ 。 │ 。 │ ││ │六、舉辦及推廣各項有│六、舉辦及推廣各項有│ ││ │ 益都會發展之學術│ 益都會發展之學術│ ││ │ 、文化、藝術及體│ 、文化、藝術活動│ ││ │ 育休閒活動。 │ 。 │ ││ │七、拓展及推動各項都│七、拓展及推動各項都│ ││ │ 會區對外發展之資│ 會區對外發展之資│ ││ │ 源與關係活動。 │ 源與關係活動。 │ ││ │八、倡導及推動其他促│八、倡導及推動其他促│ ││ │ 進都會整體發展及│ 進都會整體發展及│ ││ │ 提升公眾生活品質│ 提升公眾生活品質│ ││ │ 之活動。 │ 之活動。 │ ││ │九、加強國際文化、教│九、加強國際文化、教│ ││ │ 育交流互訪活動。│ 育交流互訪活動。│ ││ │十、受理政府單位委託│十、受理政府單位委託│ ││ │ 辦理都市發展相關│ 辦理都市發展相關│ ││ │ 研究計劃案。 │ 研究計劃案。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依財團法人法││ │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規定辦理修正││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一、基金之籌措、管理│並增修監察人││ │ 之管理及運用。 │ 及運用。 │職權。 ││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 ││ │ 推行。 │ 推行。 │ ││ │三、董事、監察人之改│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 ││ │ 選及解任。 │ 管理。 │ ││ │四、董事長之推選及解│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 ││ │ 任。 │ 有關辦法之訂定。│ ││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 ││ │ 管理。 │ 算之審定。 │ ││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六、董事之改選。 │ ││ │ 推動。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 理。 │ ││ │ 審定。 │ │ ││ │八、獎助案件的處理與│ │ ││ │ 有關辦法之訂定。│ │ ││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研│ │ ││ │ 議。 │ │ ││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 │ ││ │ 負擔之擬議。 │ │ ││ │十一、合併之擬議。 │ │ ││ │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 │ ││ │ 定事項之擬議或│ │ ││ │ 決議。 │ │ ││ │本會監察人職權如下:│ │ ││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 │ ││ │ 行及財務狀況。 │ │ ││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 │ ││ │ 、文件及財產資料│ │ ││ │ 。 │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之│ │ ││ │ 規定及捐助章程執│ │ ││ │ 行事務。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依財團法人法││ │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總理會務,對外│規定辦理修正││ │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代表本會。 │。 ││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 │ ││ │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 │ ││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 ││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 ││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 │ ││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 ││ │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依財團法人法││ │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規定辦理修正││ │召集臨時會議。 │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 │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 ││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董事總額半數之同意行│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之。 │ ││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一、章程之變更,有民│ ││ │人數三分之一。 │ 法第六十二、六十│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 三條情形者並應經│ ││ │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 法院為必要處分。│ ││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二、不動產之處分。 │ ││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三、解散。 │ ││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加開董事會之前十日,│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 ││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 ││ │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 │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 ││ │之。 │備。 │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 ││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 ││ │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 ││ │許可後行之: │ │ ││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 │ ││ │ 民法第六十二、六│ │ ││ │ 十三條情形者並應│ │ ││ │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 │ ││ │ 分。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 │ ││ │ 定負擔。 │ │ ││ │五、董事、監察人及董│ │ ││ │ 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 ││ │ 。 │ │ ││ │六、解散之擬議。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 │ ││ │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 │ ││ │一項規定辦理。 │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 │ ││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 ││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 ││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 │ ││ │ │ │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依財團法人法││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規定辦理修正││ │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 │列事項: │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 ││ │一、審定前一年度工作│關核備: │ ││ │ 報告及財務報表,│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 ││ │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 經費收支決算。 │ ││ │ 月內,連同監察人│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 ││ │ 監察報告書一併送│ 經費收支預算。 │ ││ │ 主管機關備查。 │三、財產清冊。 │ ││ │二、審定當年度工作計│ │ ││ │ 畫及經費預算,於│ │ ││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 ││ │ 內,送主管機關備│ │ ││ │ 查。 │ │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依財團法人法││ │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規定及實務辦││ │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理修正。 ││ │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函│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 ││ │送主管機關備查。 │核備。 │ │├────┼──────────┼──────────┼──────┤│第十三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依財團法人法││ │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規定辦理修正││ │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 ││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 ││ │,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 ││ │為。 │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 ││ │,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入基金之捐助。 │ ││ │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 │ ││ │或借資與董事、其他個│ │ ││ │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 │ ││ │主管機關之監督。 │ │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故│依財團法人法││ │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規定辦理修正││ │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應│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 ││ │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 ││ │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 ││ │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 ││ │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 │ ││ │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 │ ││ │方自治團體。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