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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瑞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報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4年3 月11日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6 條(詳如附表),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 一) 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

有本院登記處109 年9 月4 日109 證他字第279 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福誠慈善事業基金會於109 年12月22日召開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6 條如附件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

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5 條、第6 條、第9 條、第15條、第16條之內容,核屬董事會人數及選任方法、董事之任期及薪資、董事會年度召集次數、財務及業務報表核備方式等,性質上係屬該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 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0條部分,因僅係關於基金會修

正日期及若有未盡之處則按法規辦理等,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附表:

┌──────────────────────────────┐│ │├──┬─────────────┬─────────────┤│項目│原條文 │修正條文 │├──┼─────────────┼─────────────┤│ 1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本會設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 │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 │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 │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 │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 │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 │連記法票選之,並應於當屆任│連記法票選之,並應於當屆任││ │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但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但主││ │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 │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每屆│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每屆││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 │事人數之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事人數之三分之二,外國人擔││ │任董事者,其董事不得逾董事│任董事者,其董事不得逾董事││ │名額三分之一。 │名額三分之一。 │├──┼─────────────┼─────────────┤│ 2 │第六條 │第六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每屆│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 │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 │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之││ │會遴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 │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任期為限。 │├──┼─────────────┼─────────────┤│ 3 │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如││ │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 │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 │時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議。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分││ │分之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 │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關核備後施行之。 │核備後施行之。 │├──┼─────────────┼─────────────┤│ 4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 │一個月內,擬具工作計畫、經│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 │濟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 │請主管機關核備。 │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5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 │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左列書││ │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表,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 │請主管機關備查。 │機關核備。 ││ │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基金收支報告表費。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財產目錄。 │├──┼─────────────┼─────────────┤│ 6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三年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有││ │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關法令規定辦理。 ││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 ││ │令規定辦理。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