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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鐘治世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慈宗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慈宗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慈宗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慈宗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業經第5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23條經第5 屆第7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3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解散後之財產歸屬事項之調整,性質上係屬該財團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附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解散、清算時,其剩餘財│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產全數均贈給「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高雄教區」。 │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第44││ │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