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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羅澤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基督教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上列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基督教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基督教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63年12月10日報經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64年4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 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

(一)、准予變更部分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15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其中,附表修正條文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分別係就相對人財產管理方式、董事選任方式、董事及董事長補選方式、董事會召集之頻率、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決議方式、董事會決議程序所為之修正,核與相對人之成立宗旨、精神無違,亦未牴觸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3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駁回部分附表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5條、第26條,僅涉及基金會簡稱、基金會理念、業務項目修正、財產、經費來源、基金會組織架構、細則之規定,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附表: │├──┬─────────────────┬─────────────────┤│項目│原條文 │修正條文 │├──┼─────────────────┼─────────────────┤│ 1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基督教│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基督教││ │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簡稱財團法人福│福澤慈善事業基金會,簡稱財團法人高││ │澤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雄市福澤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 2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因應社會脈動及民眾需求,辦理│因應社會脈動及市民需求,辦理社會慈││ │社會慈善福利救助事業,規劃符合時勢│善福利事業,提供公眾促進身心健康、││ │所需之服務方案及活動,以帶動社會善│學習成長的服務及平台,舉辦提振社會││ │良風氣,增進家庭和諧及提昇民眾生活│風氣的活動,關懷弱勢及長者為本會的││ │品質為宗旨。 │宗旨。 │├──┼─────────────────┼─────────────────┤│ 3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推動文化及│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推動藝文、││ │教育事項為目的,項目如下: │教育、關懷弱勢、長者及心理受挫者之││ │1、諮商輔導。 │事項為目的,項目如下: ││ │2、藝文活動。 │1、諮商協談。 ││ │3、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承辦之相關活動 │2、藝文活動/課程。 ││ │ 。 │3、辦理政府機關委託或共同主辦之活 ││ │4、優秀清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 動。 ││ │ 者子女獎助學金。 │4、核發獎學金獎勵身心障礙學生及身 ││ │ │ 心障礙者子女。 ││ │ │5、提供長者志願服務及社會參與的平 ││ │ │ 台。 │├──┼─────────────────┼─────────────────┤│ 4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之財產如下: │1、創辦人所捐財產。 ││ │1、創辦人所捐財產。 │2、基金。 ││ │2、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 ││ │3、基金之孽息。 │ ││ │4、其他收入。 │ ││ │第1、2兩款之財產為本會基金。 │ │├──┼─────────────────┼─────────────────┤│ 5 │ │第九條 ││ │ │本會經費來源: ││ │ │1、個人及團體機關贊助款 ││ │ │2、政府補助款 ││ │ │3、基金之孽息 ││ │ │4、其他收入 │├──┼─────────────────┼─────────────────┤│ 6 │第九條 │第十條 ││ │本會基金應向銀行或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本會基金應向銀行或金融機構開設專戶││ │存儲,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作為本會│存儲,以基金孽息及其他收入作為本會││ │目的事業之經費,基金孽息及其他收入│目的事業之經費,基金孽息及其他收入││ │用於本章程第貳章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用於本章程第貳章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 │低於80%。 │低於70% 。 │├──┼─────────────────┼─────────────────┤│ 7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 │本會設董事五至十九名,名額由董事會│本會設董事5至25名,名額由董事會開 ││ │開會決議,由創辦人及董事長遴選熱心│會決議,由董事長遴選熱心公益事務人││ │公益事務人士擔任之。 │士擔任之。 │├──┼─────────────────┼─────────────────┤│ 8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董事中追補之,│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董事中追補之,││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中補選之,其任期│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中補選代理之,其││ │補足該任期屆滿為限。 │任期補足該任期屆滿為限。 │├──┼─────────────────┼─────────────────┤│ 9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為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董事任期為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 │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屬關係者,││ │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10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決議本會章程及其修改。 │1、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2、審議本會之預算與決算。 │2、董事會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 ││ │3、業務計劃之審議與執行之監督。 │ 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 │4、重要財產購買及處分之決議。 │3、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5、基金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 │4、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督。 │5、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 │6、執行有關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之其 │6、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他事項。 │7、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8、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9、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 ││ │ │ 議。 │├──┼─────────────────┼─────────────────┤│11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刪除)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 │1、普通決議。 ││ │ │2、特別決議(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其他經 ││ │ │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2 │第二三條 │第二三條 ││ │董事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 │要事項之決議,必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要事項之決議,必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13 │第二四條 │第二四條 ││ │本會重要事項為1、組織章程之變更。2│(刪除) ││ │、不動產之處分。 │ │├──┼─────────────────┼─────────────────┤│14 │第二六條 │第二五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及辦事人員若│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執行秘書及辦事人││ │干人秉承董事會辦理事務,由董事長任│員若干人,秉承董事會辦理事務,由董││ │免之。 │事長任免之。 │├──┼─────────────────┼─────────────────┤│15 │第二七條 │第二六條 ││ │本會及各委員會組織通則及辦事細則另│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訂之。 │ │└──┴─────────────────┴─────────────────┘(得抗告)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