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8號聲 請 人 朱庭界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日修訂之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條文。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 年6月23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8年7月16日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4條(詳如附表),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
登記處108年7月16日108證他字第206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自屬利害關係人,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於11
0 年4 月24日召開第7 屆第5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條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3 條以及第5 條至第14條之內容,核屬董事會選任方法、被選舉人資格、董事之任期、業務報表核備方式等,性質上係屬該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意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覆同意備查在案,有該局110 年6 月24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4358000 號函存卷可參,故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僅係修正成立法規依據,
第2 條及第4 條僅為文字修正,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僅須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後,再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59條暨高雄市教育││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向│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台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定名為團法人向台教育基金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獎勵經濟學術之教育研究,關懷│本會以:「獎勵經濟學術之教育研究,││弱勢團體之教育問題,推廣文化教育之│關懷弱勢團體之教育問題,推廣文化教││公蓋活動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育之公蓋活動」,為宗旨,並依有關法││理下列業務: │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舉辦經濟學術之教育研討,助長人│一、舉辦經濟學術之教育研討,助長人││ 才之養成,提昇國家競爭力。 │ 才之養成,提昇國家競爭力。 ││二、捐助無力就學者,促進國人知識程│二、捐助無力就學者,促進國人知識程││ 度之提昇。 │ 度之提昇。 ││三、推廣文化教育及公益活動,提升生│三、推廣文化教育及公益活動,提升生││ 活品質及增進社會詳和。 │ 活品質及增進社會詳和。 ││四、兒童福利。 │四、兒童福利。 ││五、青少年福利。 │五、青少年福利。 ││六、社區文化及教育。 │六、社區文化及教育。 ││七、弱勢族群之關懷。 │七、弱勢族群之關懷。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業務。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業務。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朱安雄、吳德美捐助(明細如捐助財產│朱安雄、吳德美捐助(明細如捐助財產││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路91號18樓之3 。如因業務需要,得依│91號18樓之3。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參 ││參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立分│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立分事││事務所。 │務所。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畫的制定及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的訂定││五、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審定。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董事的改選(聘)。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章程之修訂。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財產之處分。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 ││十、合併之擬議。 │第1項第7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 決議。 │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1 項第8款財產之處分,僅於財團目 ││ │的範圍,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的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以後的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親屬之│ ││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期滿連任之董 ││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事。 ││應按期辦理交接。 │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配合財││任,董事長對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團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得召集臨事會議。 ││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同意行之。 │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的議決││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以現任││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章程變更的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 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院為必要處分。 ││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二、不動產處分的擬議。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召集之。│三、解散之擬議。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 ││ 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 院為必要處分。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 ││六、解散之擬議。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 ││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核備。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送主管機關│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關憑據影本)。 ││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送主管機│ ││ 關備查。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規定,並需先函││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孽息及設立登記後之│本會辦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會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配合財團法人││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法規定修正。 ││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資與│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 ││機關之監督。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法│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 │辦理變更登記。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或私人團體,應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或地方自治團體。 ││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