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9號聲 請 人 陳 傑(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 、5 、6 、7 、8、9 、10、12、13、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於民國93年12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4年1 月13日登記(登記簿第14冊第101 頁第863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分別於109 年11月29日、

110 年3 月7 日召開第5 屆第9 次及第6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 、5 、6 、7 、8 、9 、10、12、

13、14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11

0 年5 月17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3427000 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該局110 年9 月9 日高市教社字第11036441500 號函及所附上開許可函在卷足憑。查財團法人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 、5 、6 、7 、8 、9 、10、12、

13、14條,其中第1 條組織依據增列財團法人法;第5 、6、7 、8 、9 、10條修正董事會之職權、召集方法及董事之資格、任期、改選等事項,將董事會之職權擴及於變更章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合併之擬議,並增加部分董事應具備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等限制;第12、13、14條則調整財產之運用方法,堪認現行捐助章程確有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而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又上開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附表:

┌────┬───────────┬───────────┐│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 │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 │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高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 │雄市陳韜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 │事會職權如下: │事會職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 運用。 │ 管理及運用。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 。 ││ │ 理。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 理。 ││ │ 關辦法之訂定。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關辦法之訂定。 ││ │ 之審定。 │六、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 動。 ││ │ 及解聘。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定。 ││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擔之擬議。 ││ │ │十、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 │ │ 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九││ │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 │捐助人陳韜選聘之,第二│始捐助人陳韜選聘之,第││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 │職,但可酌支董事參加董│無給職。 ││ │事會之交通費用。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 │ │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 │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 │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 │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 │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期。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 │ │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 │ │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 │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 │本會。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 │本會可設置執行長一名協│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 │助執行日常會務行政,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 │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事會同意後採一年至三年│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之聘書聘任,並可續聘。│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 │本會若因業務需要時,得│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設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名│ ││ │,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 ││ │長核定後聘任之,並報請│ ││ │董事會核備,其編制與職│ ││ │掌另訂。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 │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 │會議。 │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董││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半數同意行之。 ││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日起│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 │董事經報高雄市教育局之│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許可,自行召集之。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 ││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始得開會。對議案之表決│,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半數之同意並經高雄市教│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育局准許後行之: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 │ 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集之。 ││ │ 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 擔之擬議。 │之: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 │ 及解聘。 │ 有民法第六十二條、││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 │ 前一、二、三及四項│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 。 ││ │ 於會議十日前,將開│二、基金之動用。 ││ │ 會通知及議程以郵局│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雙掛號送達各董事,│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 並依規定報請高雄市│ 負擔。 ││ │ 教育局派員列席指導│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 │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及解任。 ││ │ 紀錄呈報高雄市教育│六、解散之擬議。 ││ │ 局。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規定辦理。 ││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 │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 │席人數二分之一(含)為│以臨時動議提出。 ││ │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 ││ │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 ││ │出席。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 │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以前│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函報高雄市教育局備查│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 │: │ 及經費預算,於年度││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 開始後一個月內,送││ │ 費收支決算。 │ 主管機關備查。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 │ 費收支預算。 │ 告及財務報表,於年││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 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 據影本)。 │ 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之│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 │經費,以支用基金孽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 │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 │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 │額之管理使用,受高雄市│分配盈餘之行為。 ││ │教育局之監督;其管理使│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用方式如下: │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 │一、存放金融機構。 │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 │ 。 │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監督。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 │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 ││ │ 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 ││ │ 內,轉為有助增加財│ ││ │ 源之投資。依前項第│ ││ │ 三款、第四款使用財│ ││ │ 產時,不含高雄市教│ ││ │ 育局所定最低設立基│ ││ │ 金之現金總額。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 ││ │融機構。 │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 │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 │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董│,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事會通過,函報高雄市教│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 │育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 │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 │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 │,應歸屬事務所(高雄市│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 │。 │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 │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