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3號聲 請 人 侯彩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揚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揚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大揚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所示;如附表「原條文」欄第十一條所示內容,准予刪除。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揚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10月26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7 年12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於108 年
2 月1 日施行,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10年6 月18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司法院秘書長96年3 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本
院107 年法登他字第300 號法人登記查詢結果、系爭財團法人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應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包含刪除)捐助章程第1 至3 、5至16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業據其提出110 年6月18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 年7 月30日許可變更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
㈡本院審酌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5 、6 、7 、8 、9 、10、11
、12、13條,及刪除原第11條,係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4、39、41、40、43、45、25、22、18、31、33條等規定,修訂董事會之職權及行使方式、董事選任方式、資格限制、任期及連任人數限制、董事長選任方式及代理人之產生方式、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式、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如經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即應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及刪除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之要件及程序,性質在於補充或變更財團法人之組織或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1 條之變更,係增列、修正系爭財團
法人之法源依據,第2 、3 條僅係文字修改或補充,第14、15條僅係條文之移列、條號之調整,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目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依法令規定修正││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法規名稱。 ││ │定組織之,定名為「財│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 │團法人大揚教育基金會│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 ││ │」(以下簡稱本會) │名為「財團法人大揚教│ ││ │ │育基金會」(以下簡稱│ ││ │ │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社區傳統文│本會以發揚社區傳統文│修正文字,「宗││ │化,推廣科技新知並推│化,推廣科技新知並推│旨」改成「目的││ │行全民教育為目的,依│行全民教育為宗旨,依│」。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 ││ │業務: │業務: │ ││ │一、協助政府社教單位│一、協助政府社教單位│ ││ │ 辦理教育文化活動│ 辦理教育文化活動│ ││ │ 。 │ 。 │ ││ │二、補助民間藝文團體│二、補助民間藝文團體│ ││ │ 辦理演出。 │ 辦理演出。 │ ││ │三、推動產政學術研究│三、推動產政學術研究│ ││ │ 交流及合作。 │ 交流及合作。 │ ││ │四、舉辦科技教育講座│四、舉辦科技教育講座│ ││ │ 研習,推廣科技新│ 研習,推廣科技新│ ││ │ 知。 │ 知。 │ ││ │五、協助有關提升科技│五、協助有關提升科技│ ││ │ 發展之教育活動。│ 發展之教育活動。│ ││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 ││ │ 目的之相關業務。│ 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修正文字,「台││ │伍佰萬元整,由黃啓川│伍佰萬元整,由黃啓川│」改成「臺」。││ │、劉興森捐助。 │、劉興森捐助。 │於原條文中增加││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各界」二字。││ │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 ││ │各界捐贈。 │捐贈。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配合財團法人法││ │董事會職權如下: │董事會職權如下: │規定修正。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一、基金之籌集、管理│ ││ │ 之管理及運用。 │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 ││ │ 。 │ 推行。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 ││ │ 任。 │ 管理。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 ││ │ 管理。 │ 有關辦法之訂定。│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 ││ │ 推動。 │ 算之審定。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六、董事之改選(聘)│ ││ │ 審定。 │ 及解聘。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 ││ │ 議。 │ 理。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 │ ││ │ 負擔之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 │ ││ │ 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 │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配合財團法人法││ │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規定增修。 ││ │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 ││ │以後董事由第一屆董事│以後董事由第一屆董事│ ││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 │給職。 │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 │ ││ │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 │ ││ │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 ││ │作經驗。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 ││ │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 │ ││ │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 │ ││ │分之一。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依實務配合財團││ │,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選得連任,董事在│法人法規定修正││ │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 ││ │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 │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 ││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 ││ │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 │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配合財團法人法││ │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規定修正。 ││ │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代表本會,並依會務需│ ││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要得選聘監察人、執行│ ││ │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長各一人。 │ ││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 ││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 ││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 │ ││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 │ ││ │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配合財團法人法││ │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規定修正。 ││ │開會一次。須有過半數│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 ││ │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 │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 ││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人數三分之一。 │。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 但有民法第六十二│ ││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 條或第六十三條情│ ││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形者,應先聲請法│ ││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院為必要之處分。│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 ││ │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 負擔之擬議。 │ ││ │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 聘及解聘。 │ ││ │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之。 │ 。 │ ││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 ││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 ││ │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許可後行之: │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 ││ │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備。 │ ││ │ 條、第六十三條情│ │ ││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 │ ││ │ 必要處分。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 │ ││ │ 定負擔。 │ │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 ││ │ 任及解任。 │ │ ││ │六、解散之擬議。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 │ ││ │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 │ ││ │一項規定辦理。 │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 │ ││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 ││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 ││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配合財團法人法││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規定修正。 ││ │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 ││ │列事項: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 ││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關核備。 │ ││ │ 畫及經費預算,於│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 ││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經費收支決算。 │ ││ │ 內,送主管機關備│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 ││ │ 查。 │ 經費收支決算。 │ ││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三、財產清冊(含年度│ ││ │ 報告及財務報表,│ 捐贈人名冊及有關│ ││ │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 憑據影本)。 │ ││ │ 月內,送主管機關│ │ ││ │ 備查。 │ │ │├────┼──────────┼──────────┼───────┤│ │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原第十一條刪除││ │ │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 ││ │ │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 ││ │ │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 ││ │ │備。 │ │├────┼──────────┼──────────┼───────┤│第十一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本會辦理各項年度業務│原第十二條配合││ │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財團法人法規定││ │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修正,並修正條││ │及捐助章裎所定之業務│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次。 ││ │,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 ││ │為。 │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金、不動產,及法人成│ ││ │,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 │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 │ ││ │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 │ ││ │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 │ ││ │主管機關之監督。 │ │ │├────┼──────────┼──────────┼───────┤│第十二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原第十三條配合││ │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他因素,變更董事、財│財團法人法規定││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修正,並修正條││ │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次。 ││ │,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 ││ │更登記。 │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三條│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原第十四條配合││ │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財團法人法規定││ │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修正,並修正條││ │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次。 ││ │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 ││ │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 ││ │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 ││ │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 │ ││ │方自治團體。 │ │ │├────┼──────────┼──────────┼───────┤│第十四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原第十五條修正││ │年九月一日,如有未盡│年九月一日,如有未盡│條次。 ││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 ││ │定辦理。 │定辦理。 │ ││ │ │ │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原第十六條修正││ │法人登記後施行。 │法人登記後施行。 │條次。 │└────┴──────────┴──────────┴───────┘